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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圖利民眾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28 (週六) 8:51 pm
#0 由 jacky
各位鄉公所的地方小型工程是如何申請的呢?如果申請時申請人告知是做為公眾使用的道路,結果准下來之後。在路面上蓋起了房子或是圍鐵門做為私人使用。如果檢調來查的話。看起來,就是承辦人員幫私人蓋了私人用途的工程。這一定會以圖利起訴的吧!只是判下來不知如何呢?問題是核准這條工工款的並非技士,而是縣府。技士只是替死鬼罷了!


有沒有人有實例的?或是那裏可以找到判例呢?

Re: 工程圖利民眾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30 (週一) 8:13 am
#1 由 ewb2
jacky 寫:各位鄉公所的地方小型工程是如何申請的呢?如果申請時申請人告知是做為公眾使用的道路,結果准下來之後。在路面上蓋起了房子或是圍鐵門做為私人使用。如果檢調來查的話。看起來,就是承辦人員幫私人蓋了私人用途的工程。這一定會以圖利起訴的吧!只是判下來不知如何呢?問題是核准這條工工款的並非技士,而是縣府。技士只是替死鬼罷了!


有沒有人有實例的?或是那裏可以找到判例呢?


我覺得重點應該在於申請時的核准依據,
一條道路是不是可以供公眾使用,應該可以試著判斷一下,
千萬不要申請人講了就算,如果自已判斷的結果是ok的,
檢調來查就坦然的把當初經辦的依據告訴他就好了。

另外所講到核准之後有私人使用的現象,你可以積極一些簽原核准案取消,
如果是興建之後,那至少看看找不找得到圍路的人及道路的管理單位,
發個文告知一下,
當然以上的處理,都有要持續追蹤辦理的困擾,搞不好案子一直結不了,
所以回過頭來,如果申請之初就覺得怪怪的,一定要設法說服自已才辦,
如果自已都說服不了,要如何說服檢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