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前輩們減價收受之適用時機?謝謝!

您好:
請問,倘有一工程,初驗時因基礎深度不足,機關函文限期拆除,但拆除過程中因地主不同意其開挖,故僅拆除一部份,其餘即以高度補強方式處理,並以部份拆除、改善部分照片申報竣工,但複驗時,又被驗收官查覺高度不足,如果廠商提出結構安全計算(並經監造覆核,另強度、厚度取鑽心取樣有通過)、地主不同意書及地籍資料等理由資料,並經現場邀集相關人士做會勘紀錄則是否可以減價收受方式(契約是規定6倍罰款)來簽辦(因拆除與減價收受是兩個不同之方向,前後處置方法不一致會不會被認定有圖利之虞?),另監造因未善盡職責,第一次在簽複驗時,即處以契約價之20%罰款,但因其再度未確實監造即讓廠商申報竣工,是否還要再加重懲罰呢?惠請前輩解惑了,謝謝!
請問,倘有一工程,初驗時因基礎深度不足,機關函文限期拆除,但拆除過程中因地主不同意其開挖,故僅拆除一部份,其餘即以高度補強方式處理,並以部份拆除、改善部分照片申報竣工,但複驗時,又被驗收官查覺高度不足,如果廠商提出結構安全計算(並經監造覆核,另強度、厚度取鑽心取樣有通過)、地主不同意書及地籍資料等理由資料,並經現場邀集相關人士做會勘紀錄則是否可以減價收受方式(契約是規定6倍罰款)來簽辦(因拆除與減價收受是兩個不同之方向,前後處置方法不一致會不會被認定有圖利之虞?),另監造因未善盡職責,第一次在簽複驗時,即處以契約價之20%罰款,但因其再度未確實監造即讓廠商申報竣工,是否還要再加重懲罰呢?惠請前輩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