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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最怕的圖利罪 新解~~~(新聞)軍購涉圖利 更八審 鄭立中判免訴

文章發表於 : 2010 9月 29 (週三) 8:17 pm
#0 由 qwereer2009
軍購涉圖利 更八審 鄭立中判免訴
更新日期:2010/09/25 04: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海軍副總司令鄭立中被控八十一年間,在海軍軍用魚雷電瓶及海測艦採購案中,收受敦光公司負責人鄭正光一百五十二萬元,協助廠商取得軍購案,涉嫌圖利,高院更八審昨以鄭立中雖有圖利事實,但圖利罪於九十一年修法後,在「明知違背法令」等構成圖利要件更為嚴謹,鄭已不符犯罪構成要件,昨判全案免訴,相當罕見;此案可上訴。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研究判決理由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此案是由前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衍生出的相關軍購弊案,檢方起訴指出,現年七十八歲的鄭立中,八十一年間擔任海軍副總司令時,為幫助廠商取得軍方採購案,以海軍副總司令身分出面與義大利廠商接洽,圖利敦光公司取得海軍海測艦採購案,鄭立中前後獲利約一百五十二萬元。


一審時,鄭立中遭判六年,從二審至更三審均判有罪,但更四、更五及更六審獲改判無罪,更七審又判鄭五年二月徒刑。


九十一年修法 限縮圖利罪要件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八審,合議庭認為鄭立中有圖利事實,但圖利罪九十一年間修法,將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構成要件限縮,加列「明知違背法令」的要件,須同時具有:一、明知違背法令,二、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三、因而獲得利益三項要件,認定鄭立中的案情,均未對商品推介行為有具體規範,難以認定鄭立中有明知違背法令的行為,因此昨改判免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dps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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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到更八審 姑且無論 是否有圖利事實
若被不實指控 圖利廠商

我看一生精華時段都在為 官司奔波 值得嗎
還是視官司為業務的一部份,有人那麼放的開嗎

Re: 公務員最怕的圖利罪 新解~~~(新聞)軍購涉圖利 更八審 鄭立中判免訴

文章發表於 : 2010 9月 30 (週四) 8:06 am
#1 由 lawrencechen2004
qwereer2009 寫: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八審,合議庭認為鄭立中有圖利事實,但圖利罪九十一年間修法,將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構成要件限縮,加列「明知違背法令」的要件,須同時具有:一、明知違背法令,二、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三、因而獲得利益三項要件,認定鄭立中的案情,均未對商品推介行為有具體規範,難以認定鄭立中有明知違背法令的行為,因此昨改判免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dps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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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到更八審 姑且無論 是否有圖利事實
若被不實指控 圖利廠商

我看一生精華時段都在為 官司奔波 值得嗎
還是視官司為業務的一部份,有人那麼放的開嗎


您引述的新聞,很有「教育意義」。

官司 真的是土木人的業務,寫簽就是真的寫給 檢察官看的,

我懶得理長官要不要讓我過。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2 (週六) 8:53 am
#2 由 小小朱
有沒有人反告檢察官的阿

Re: 公務員最怕的圖利罪 新解~~~(新聞)軍購涉圖利 更八審 鄭立中判免訴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2 (週六) 9:17 am
#3 由 louis19777
依據法務部施茂林部長96年8月15日第1119次部務會報紀錄,肅貪督導小組列管貪瀆案件初步統計,截至96年7月31日止,各列管貪瀆案件定罪率為47.5%,又圖利罪定罪率亦未達三成,顯示偵查精緻化尚有很大之成長空間,希檢察官同仁共同努力,審慎運用偵查與公訴等作為。
又依據調查局內網96年8月3日署名『走火入魔』學長開版指出,「現在所有的承辦人心裡想的不是怎麼辦出好案、怎麼辦出口碑,想的是怎麼把案件從移送1人變成移送5人、6人,想的是怎麼把案件從登載不實變成貪污治罪條例4條、5條、6條,這在幹什麼,不但外勤如此,我相信大局承辦指導也有評比,真的可以任由案件的趨勢這樣發展嗎?」,署名『痛心學長』回應指出:「個人原本對肅貪抱持極大興趣,結果也是在長官要求移送湊滿五人,個人不願違背良心的情況下離開肅貪,重新尋找工作定位;相關作業規定早該檢討了。」;署名『無名』學長回應指出,「當年,在某站幹個承辦人,有長官就是在移送時,要我硬湊五個人,以達到績效肅貪之績效評估案件,完全不管是否有證據,我當然不肯,從此,他再也沒有喜歡我,雖然,我從來就不屑被他喜歡。這位長官現在位居要津,聽說,那個單位的人到現在仍然沒有一個人喜歡他….。另一個長官,在我早上才約談當事人後,即要求我馬上寫移送書,以趕當月績效,完全不管事證事如何,後來,這位長因事下台。在當時那種對績效的強求,抹殺多少人性,製造多少對政府、對調查局仇視的敵人,我們就算得到了績效,長官就算升了官,失去的又是什麼?我們不禁要問,現在這種長官還有多少?還在用古老的方式統治現代的調查局,如果時代在變,而英明的長官卻永遠不變,我們能期待調查局做什麼?」;『承受不了的痛』學長回應指出,「有一次檢察官終於忍不住了,跟我說,你們都是這樣辦案的喔?我看了看他桌上的卷宗,心想學長應該不至於這樣辦案才是,但是看了看移送的日期,我就知道原因了,就是為了站裡的績效..我時常在想,局裡面這樣管考,我把他們給移送了,就算檢察官不起訴,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他們受了約談的折磨,還要忍受檢察官傳票上「貪瀆」被告的壓力..記得我剛報到時,一個公司的女會計,被起訴求刑2年,嚇暈在當場,甦醒後淚流滿面..,我當時僅是幫檢察官代為送達起訴書,但是那一幕深深烙印在心中。她..後來..無罪,但是我想她受的折磨..唉。常常有學長對我說,你怎麼這樣龜毛,不要這麼嚴格等語..我瞭解學長的意思,但是...我真的很不希望那一幕再重現我的面前,正在實施通訊監察的線路中,傳來的是一陣陣丈夫與妻子,父親與小孩的對話,學長..長官..,讓我再龜毛一次吧,我不想像法官般的嚴格審查證據,只是希望不要因為我的一刀隨意砍下,讓本來不該承受的他們,承受我自己都承受不了的痛。」
然而,我們看到廉政處的官方回應卻是:「廉政處於95年12月1日起實施「強化廉政工作方案」,其目的即在強化本局廉政工作,以鼓勵外勤發掘、偵辦重大貪瀆案件,提高辦案品質、效率,有效提升本局形象;經內、外勤全體同仁的努力,執行半年來,廉政類移送案件較去年同期成長78.5%,評估績效案件成長101.5%,顯示偵辦案件的品質與數量均有大幅度的提升,績效有目共睹。」,試問,甚麼樣的辦案績效竟然可以半年內效率倍增?綜合以上原因,我們會發現,檢調偵辦各列管貪瀆案件定罪率為47.5%,又圖利罪定罪率亦未達三成,似乎與偵查精緻化尚有很大之成長空間無甚關連!
難道我們只見到移送案件較去年同期成長78.5%,評估績效案件成長101.5%,就足以認定辦案數量與品質有大幅提昇?難道我們不該好好對於貪瀆案件總定罪率不到一半,圖利罪甚至不到三成的實際發生原因,逐案落實檢討策進嗎?至於,是不是廉政處及各級長官真的已經恪盡為案件品質把關的角色?此部分由眾多學長的心聲回應,吾人相信,答案很明顯應該是否定的!
今日調查局績效管考制度,變成只問移送,不論檢方起訴與否,在績效壓力及人性趨勢下,一旦案件品質管制不夠嚴謹,勢將弊端叢生!因此,案件品質是否嚴謹及有無嚴謹的審核、稽核制度配套,攸關這制度的成敗!只是,我們曾看到廉政處審核、指導與退案等紀錄嗎?實務上,不可能案案皆偵查完備或全無瑕疵吧!
而案件移送後,這些未能獲得法院甚至檢方支持、定罪的案件裡面,我們曾經認真檢討是不是會有多少冤、錯、假案嗎?是不是原因如許多學長於回應中所痛陳的,都是因為不當的績效管考產生的案件?是不是幕後有黑手操弄?這制度與管理,如有歪風與不當,牽涉雖廣,卻確實應該深究與遏止,不是嗎?
可能,我們聽不到被冤抑民眾暗夜哭泣的聲音,但是,我們聽得到自己良心無法被壓抑的聲音!績效、管考、升官,絕對不是一切,更不是我們首要的關切!
我們要問的是,我們到底真正是民眾的調查局?還是只是長官的調查局、只問績效的調查局?

Re: 公務員最怕的圖利罪 新解~~~(新聞)軍購涉圖利 更八審 鄭立中判免訴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2 (週六) 9:27 am
#4 由 louis19777
檢方濫訴 貪瀆定罪率僅五成五
〔記者楊國文、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檢方是否濫權聲押及起訴等辦案品質問題,最近因數件受矚目重大案件而廣受議論,依法務部近八年來統計,全部刑案定罪率有九成三,但貪污案件則僅五成五,最低的九十三年竟只有四成一,九十四年也只有四成八,定罪率連一半都不到。也因此,「違法羈押」、「押人取供」、「押錯人」成為司法機關偵辦貪污案最受民眾質疑的焦點。

濫權押人 律師界指應追究責任

律師界對此表示,要解決少數司法官濫權,必須對濫權押人等執法人員主動追究責任,並且回歸法制面,制定「法官法」以落實不肖司法官退場機制。

查辦貪瀆一向是政府施政重點,法務部從八十九年七月起在各地檢署成立「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偵辦貪瀆案件,至今年九月共九十九個月時間,共起訴貪瀆案四千五百二十四件,起訴一萬兩千三百八十九人,但定罪率只有五成五。

貪瀆案定罪率偏低的結果,對於涉訟多年,最後判決無罪的公務員本人的名譽、權益,將造成重大損害,引起朝野高度關注,法務部官員對此表示,法務部已要求所有檢調單位加強蒐證,並落實檢討偵辦貪瀆案件的績效評比,也會對濫權追訴的失職檢察官追究其刑事、行政責任。

對於檢方聲押雲林縣長蘇治芬,但無任何後續偵查行動就起訴,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民間司改會常務執委高涌誠律師昨日指出,實務上,很少看到這麼快就起訴案例,對於檢方偵辦貪瀆案定罪率偏低,及濫權羈押案例,高涌誠認為,偵辦貪瀆案不可太依賴證詞,應加強蒐證,對濫權押人等執法人員,應主動追究責任。

高涌誠表示,司法實務上,檢察機關將被告聲請羈押,通常有防止被告串證,或便於後續偵查等考量,如蘇治芬案為例,檢方聲押她後,需視後續有什麼偵查行動,很少才十天就起訴的。

另一個觀察重點是,檢方聲押的內容是否保密,有無經過媒體披露出來,以及和起訴書內容是否大同小異,若答案是肯定的,那蘇治芬就白關了,但真相如何有待確認。

制定法官法 讓不肖司法官退場

對於貪瀆定罪率偏低的問題,高涌誠認為,政府、司法高層應加以重視,貪瀆案著重蒐證,不可太依賴證詞,因為證詞內容易受影響,此外檢方和公務員對法律認知不同,以及圖利罪定義不明確,到法院後,檢方若無法說服法官,可能判無罪。

對於濫權押人等問題,高涌誠認為,這是司法改革很重要一環,政府絕對要嚴格監督,且儘速讓法官法完成立法,追究失職濫權的司法官,使其制度化,才能早日改善。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認為,要解決少數司法官濫權問題,應回歸法制面,制定「法官法」以落實不肖司法官退場機制。

押人取供自白 冤獄求償無門

至於冤獄賠償問題,林峰正指出,由於「冤獄賠償法」的求償門檻不低,遭誤判或違法羈押的被害人不易獲得賠償,例如「冤獄賠償法」規定,如被告曾自白就不能索賠,民眾在「押人取供」情形下自白,依法求償無門。

在蘇治芬部分,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指出,最糟糕的是檢察官未經傳喚程序,直接到縣長官邸拘提蘇治芬,姑且不論案情真相,檢方連對民選縣長最基本尊重都沒有,根本就是違法濫權。

對於濫行羈押的司法官的懲戒和求償問題,林峰正表示不樂觀,因為現行法律不周,目前幾乎沒有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被處分或捲鋪蓋走路。

Re: 公務員最怕的圖利罪 新解~~~(新聞)軍購涉圖利 更八審 鄭立中判免訴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2 (週六) 10:04 am
#5 由 站長
lawrencechen2004 寫:您引述的新聞,很有「教育意義」。
官司 真的是土木人的業務,寫簽就是真的寫給 檢察官看的,


扭曲的績效制度,雖然幫檢調機關內的大官升遷了,
卻反而讓基層公務員的心態保守了,
這一來一往,國家社會付出了什麼?又得到了什麼?

付出了昂貴的司法資源與信心,同仁與長官間的信任。
得到了扭曲司法原意的檢調高官,心態保守的基層公務員。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7 (週四) 8:59 am
#6 由 飛龍哥
小小朱 寫:有沒有人反告檢察官的阿


當然有人反告檢察官或法官啊!!非正式統計,司訓所結訓分發超過3年以上的司法官(檢察官或法官),沒有不被告的!!被告原因最大比例都是當事人一方對審判程序或結果不滿意,認為司法官偏袒不公,所以提告!!

最有名的案子就是Ma先生告Hong檢察官啊,不過這案子很詭異,在刑事庭會議中檢視過Ma先生當天偵查庭的錄音,發現Hong檢察官在筆錄製作上,確實出現瑕疵!!(筆錄需詳載當事人陳述與爭點,但為節省時間,常只會載錄陳述與爭點之重點,但不可違背當事人意思,而Hong檢察官載錄之重點明顯違背Ma先生陳述與爭點之原意)

Hong檢察官非新人,卻犯這不可思議的錯誤,詭異!!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7 (週四) 9:45 am
#7 由 lawrencechen2004
飛龍哥 寫:最有名的案子就是Ma先生告Hong檢察官啊,不過這案子很詭異,在刑事庭會議中檢視過Ma先生當天偵查庭的錄音,發現Hong檢察官在筆錄製作上,確實出現瑕疵!!(筆錄需詳載當事人陳述與爭點,但為節省時間,常只會載錄陳述與爭點之重點,但不可違背當事人意思,而Hong檢察官載錄之重點明顯違背Ma先生陳述與爭點之原意)

Hong檢察官非新人,卻犯這不可思議的錯誤,詭異!!


假如是偵查庭上取供,還會有問題,那就...........
假如是調查員、刑警取供,會出問題的機率,仍然很大。

很多公務員 被偵訊,筆錄沒仔細看,就給他簽名了,
爭點都沒有寫在筆錄上。
(犒,爭點是甚麼,其實很多人還是不知道。)

簽了筆錄,筆錄要翻案的機率等於0
甚至偽造文書都會上身。

納入制度管考,就得仰賴「檢察官法」。
------------
檢察官不是法官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93130.shtml
【聯合晚報╱社論】

2010.10.06 02:12 pm


北檢昨天搜索北市府秘書長楊錫安辦公室及住處,雖宣稱楊錫安不是被告,連嫌疑人都不是,搜索目的只不過「第三人的證據保全」,但在選舉時刻,大動作搜索影響社會觀感。各界議論紛紛,再次凸顯檢察官的定位爭議。

近來各界頻頻催生「法官法」,能否在本會期完成三讀,牽扯到來自檢察官體系的阻力。檢察官向來以「司法官」自居,且據傳希望在「法官法」中設檢察官專章,「準用」法官條文。如果法務部真的往這個方向推動「法官法」,那是有意混淆檢察官與法官的定位,絕不可取。

檢察官是否「等同」法官,或應否「準用」法官法?只有強調國家威權的時代才有此想法。現在檢察官屬行政官,依法院組織法「上命下從」的規範,上級有職務收取權及移轉權;且審檢分隸後,檢察系統隸屬行政院法務部主管。依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僅有依法獨立審判的法官,可行使司法權。法庭裡,檢察官是提起公訴的「原告」,與被告是平等地位的兩造,負責審判的才是法官。這個道理在現代法治國家清清楚楚!

當然,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始有審判程序,這部分讓檢察官向來號稱「司法官」,或自認具有「等同法官」功能。尤其向來「司法官」考訓合一,讓檢察官與法官的形象含混;檢察官也擔心,與「等同法官」身分切割後,職權將大不如前,因此寧可名不正言不順,夾帶在「法官法」中訂定準用條文,或將兩者合併成名稱怪異的「司法官法」,也不願自訂「檢察官法」。

檢察官明明不同於法官,持有執法的公權力卻一再濫權,從馬總統狀告檢察官,到「檢察官治國」的惡劣形象,加以向來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諸多爭議,於此時推動「法官法」的契機,實應考慮同時制定「檢察官法」,讓不適任的法官和檢察官各有規範機制。如果因循含混「司法官」舊稱,讓檢察官繼續依附著法官的形象,於平民百姓的司法人權是何等危險。馬政府任內的司法改革,不應出現這種大倒退!

【2010/10/0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7 (週四) 10:18 am
#8 由 飛龍哥
lawrencechen2004 寫:檢察官不是法官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93130.shtml
【聯合晚報╱社論】

2010.10.06 02:12 pm


北檢昨天搜索北市府秘書長楊錫安辦公室及住處,雖宣稱楊錫安不是被告,連嫌疑人都不是,搜索目的只不過「第三人的證據保全」,但在選舉時刻,大動作搜索影響社會觀感。各界議論紛紛,再次凸顯檢察官的定位爭議。

近來各界頻頻催生「法官法」,能否在本會期完成三讀,牽扯到來自檢察官體系的阻力。檢察官向來以「司法官」自居,且據傳希望在「法官法」中設檢察官專章,「準用」法官條文。如果法務部真的往這個方向推動「法官法」,那是有意混淆檢察官與法官的定位,絕不可取。

檢察官是否「等同」法官,或應否「準用」法官法?只有強調國家威權的時代才有此想法。現在檢察官屬行政官,依法院組織法「上命下從」的規範,上級有職務收取權及移轉權;且審檢分隸後,檢察系統隸屬行政院法務部主管。依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僅有依法獨立審判的法官,可行使司法權。法庭裡,檢察官是提起公訴的「原告」,與被告是平等地位的兩造,負責審判的才是法官。這個道理在現代法治國家清清楚楚!

當然,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始有審判程序,這部分讓檢察官向來號稱「司法官」,或自認具有「等同法官」功能。尤其向來「司法官」考訓合一,讓檢察官與法官的形象含混;檢察官也擔心,與「等同法官」身分切割後,職權將大不如前,因此寧可名不正言不順,夾帶在「法官法」中訂定準用條文,或將兩者合併成名稱怪異的「司法官法」,也不願自訂「檢察官法」。

檢察官明明不同於法官,持有執法的公權力卻一再濫權,從馬總統狀告檢察官,到「檢察官治國」的惡劣形象,加以向來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諸多爭議,於此時推動「法官法」的契機,實應考慮同時制定「檢察官法」,讓不適任的法官和檢察官各有規範機制。如果因循含混「司法官」舊稱,讓檢察官繼續依附著法官的形象,於平民百姓的司法人權是何等危險。馬政府任內的司法改革,不應出現這種大倒退!

【2010/10/0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這篇文章論點很怪!!
1.司法官包含法官與檢察官,無庸置疑!!
2.搜索權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已從檢察官移轉法官,為法官保留。搜索決定權在法官,檢察官僅為指揮司法警察執行。
3.偵查不公開的主要目的之一的確是為了證據保全,所以在偵查階段,當事人律師是無調閱權(刑事訴訟法規定)。
4.法官不語(檢察官不語)原則,司法官個人就職權案件是不可以發表任何形式的評論或言詞,所以任何報載所云”檢方表示”或是”法官表示”,有2種可能,書記官或錄事外洩,不然就是媒體瞎掰。
5.從楊秘書長搜索論述擴張論述法官法,本文論述有點怪,基本上這2件事無相關,且法官與檢察官針對羈押、搜索、監聽、偵查等事項,是依刑事訴訟法規範,非所謂的法官法或未定式的檢察官法。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9 (週二) 12:31 am
#9 由 rageterry
有關圖利罪~~小弟剛任職1年有個工程問題想請教一下~~

在工務會議上有提到將來要變更設計新增單項..那會議結論也同意於幾月幾日辦理變更..

可是委設監造單位沒有依會議結論於幾月幾日提出變更設計,所以公所這邊也就沒有辦理變更及議價..

但是承包廠商卻自行先施作(假設40%)後,再向公所提出申請變更..那公所如果不同意,當然施作部分

就由廠商自行吸收..那公所如果同意變更~~後續驗收計價部份...

1.是只計價後續的60%...還是計價全部100%?....那如果計價100%是否有圖利之嫌? (石化)
2.關於監造單位對於廠商先行施作部分並未告知,顯然無盡到監工之責,依據合約除了撤換監造人員外,是否可以要求扣款20%(max)委設監造費用? (交出來)

以上2個問題~~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