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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廠商延遲太久導致補助款被收回該如何處理呢?

文章發表於 : 2010 9月 29 (週三) 11:49 pm
#0 由 039k16
請問
如機關有個規劃設計案
因承攬廠商延遲太久導致補助款被收回
而與其解除合約
但是卻無做出任何懲處
例如:延遲罰款因解除合約且廠商未領任何款項而無法罰款或因上面的意見無法101等等…
承辦員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0 9月 30 (週四) 8:52 am
#1 由 阿吉仔
合約書內應有遲延履約一項:
採購法施行細則111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101條: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所以,找個理由就給他送吧~~~~~~~~~

Re: 承攬廠商延遲太久導致補助款被收回該如何處理呢?

文章發表於 : 2010 9月 30 (週四) 9:03 am
#2 由 考生
039k16 寫:請問
如機關有個規劃設計案
因承攬廠商延遲太久導致補助款被收回
而與其解除合約
但是卻無做出任何懲處
例如:延遲罰款因解除合約且廠商未領任何款項而無法罰款或因上面的意見無法101等等…
承辦員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這種事情首長大多會懲處主辦人員(督導不周),移送考紀會至少記個申誡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