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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由時報 新生高改建案 黃錫薰供稱奉郝指示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3 (週三) 9:14 am
#0 由 newyork
新生高改建案 黃錫薰供稱奉郝指示
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10/10/13 04:11
指稱調整預算符合長官及議員要求


〔記者林俊宏、楊國文、劉志原、林恕暉/台北報導〕新生高架橋弊案案情有向上延燒之勢!台北地檢署昨提訊在押的前新工處長黃錫薰,黃供稱,新生高架橋改建案,他是依據郝龍斌市長及副市長、秘書長、工務局長九十七年三月在市政會議等場合指示「下一次一定要標出去」、「調整標案合理預算」、「加速行政流程」的內容辦理,調整預算以符合長官及「議員」要求,怎能說是他貪污?


市府:盼如期完工不能做不法藉口


針對黃錫薰指稱新生高案是奉市長、副市長指示辦理,台北市政府發言人趙心屏表示,市長郝龍斌針對重大工程希望如期如質完工,若因為這樣成為下屬不依法行政的藉口,這是說不過去的,市府希望司法單位儘速完成調查、還原真相。


北市議員莊瑞雄說,這顯示新生高案正如外界所預期,絕非新工處長、科長所能決定,難怪郝龍斌會這麼緊張地寫字條,他呼籲檢方不要再禮遇郝龍斌,應該直搗核心,「擒賊要先擒王」。


檢調不排除請郝到案協助釐清案情


黃錫薰直指新生高招標案是郝龍斌指示,還咬出調整預算是要符合「議員」的要求,檢調已調閱市政會議紀錄。辦案人員指出,「必要時不排除請郝到案協助釐清案情」。至於黃所指的「議員」是誰?檢調表示,偵查不公開,無可奉告。


根據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北市府市政會議第一四六五次會議紀錄,當天會議主席為郝龍斌,決議事項第四項指出,「新生高架橋改善暨中山二橋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工程等二項工程招標案,亦請儘速完成,避免工期延宕,衝擊花卉博覽會之推動時程」。


黃錫薰的律師李永然強調,市政會議紀錄上,提到郝市長針對新生高的指示內容,黃錫薰是「依法辦理」,並無不法。李並強調,黃錫薰擔任公職廿餘年,奉公守法,年年考績甲等,盡力修建危橋新生高架橋,絕無一分錢入到自己口袋,卻被指貪污而收押,實在不公平。


北檢九月七日搜索台北市府新工處及相關廠商,檢方訊後認為工程確涉舞弊,浮報三億元至十九億五千餘萬元,且採購價高於市價數倍,圖利特定廠商,造成國庫損失,聲請羈押黃錫薰、科長陳智盛及廠商李媺。當時僅陳智盛遭收押。


經檢方抗告,高院認為陳智盛以科長職位,卻能取得市府秘書處便箋,並記載「就是疏失」等字樣,且黃錫薰家中被搜出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調查報告及疑似教導串供的「教戰守則」筆記,懷疑有更高層級涉案,撤銷交保裁定,地院則改裁定將黃錫薰及廠商昭淩公司員工李媺收押。


檢調表示,對新生高案的招標價格突然增加,黃一開始說「不清楚」、「不記得」,遭收押共犯陳智盛卻緊咬黃錫薰,指招標價格是黃指示增加。檢調認為黃錫薰「不知情」的說法不實。


黃錫薰在收押後強調,新生高案是依據郝龍斌市長等長官的指示,在多次流標後加速招標的過程,順利發包讓工程早日完成。


黃錫薰、李媺不服羈押 抗告駁回


黃錫薰、李媺不服遭羈押,提出抗告,高院認為黃、李及其他相關被告或證人,對於第七次招標是受誰具體指示,供述不一,且有無其他共犯仍待查明,因而認為兩人仍有串證之虞,昨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羈押期限至十一月廿七日。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3 (週三) 9:34 am
#1 由 herbert
針對這個報導感覺有些蹊蹺莞爾之處:

一:文中敘述:他是依據郝龍斌市長及副市長、秘書長、工務局長九十七年三月在市政會議等場合指示「下一次一定要標出去」、「調整標案合理預算」、「加速行政流程」的內容辦理,調整預算以符合長官及「議員」要求,怎能說是他貪污?

==>我們單位的公務會報,類似這種延宕的案件都是這樣指示辦理的啊!!


二、另文中敘述:經檢方抗告,高院認為陳智盛以科長職位,卻能取得市府秘書處便箋,並記載「就是疏失」等字樣,且黃錫薰家中被搜出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調查報告及疑似教導串供的「教戰守則」筆記,懷疑有更高層級涉案,撤銷交保裁定,地院則改裁定將黃錫薰及廠商昭淩公司員工李媺收押。

==>上述收押理由感覺很可笑,『高院認為陳智盛以科長職位,卻能取得市府秘書處便箋』,這個邏輯顯示若非檢調人員對行政部門作業不熟悉,就是故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我們單位隨時隨地都可以拿到便簽,我身邊就一堆....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3 (週三) 9:40 am
#2 由 飛龍哥
蘇建和案後,實務見解如下:如果只有共犯的口供指證而沒有其他證據,則共犯口供是不能當作起訴其他共犯的依據!!

法官不語原則,所以報載檢方如何,不是媒體瞎掰、當事人律師猜測放話,不然就是書記官、錄事或法警外洩,看看就好,這些人猜不出檢方的想法的。因為偵查階段為保護證據,維持國家追訴資訊領先,當事人律師是無調閱權(邢訴規定,即所謂的偵查不公開),自然也不知檢方手中握有哪些證據,只能從檢方訊問中猜測檢方手中證據與偵查方向為何!!

等到起訴後,卷宗移送法院,則當事人律師可以行使調閱權閱覽卷宗,這時才知道檢方檢控的理由與證據為何,辯方律師依此著手擬定抗辯策略並準備交互詰問事宜。

法官不語原則,司法官個人就職權案件是不可以發表任何形式的評論或言詞。所以媒體怎報,報到的多離譜,司法官都不能提出任何形式的評論或言詞!!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3 (週三) 6:01 pm
#3 由 neotw
herbert 寫:針對這個報導感覺有些蹊蹺莞爾之處:

一:文中敘述:他是依據郝龍斌市長及副市長、秘書長、工務局長九十七年三月在市政會議等場合指示「下一次一定要標出去」、「調整標案合理預算」、「加速行政流程」的內容辦理,調整預算以符合長官及「議員」要求,怎能說是他貪污?

==>我們單位的公務會報,類似這種延宕的案件都是這樣指示辦理的啊!!


二、另文中敘述:經檢方抗告,高院認為陳智盛以科長職位,卻能取得市府秘書處便箋,並記載「就是疏失」等字樣,且黃錫薰家中被搜出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調查報告及疑似教導串供的「教戰守則」筆記,懷疑有更高層級涉案,撤銷交保裁定,地院則改裁定將黃錫薰及廠商昭淩公司員工李媺收押。

==>上述收押理由感覺很可笑,『高院認為陳智盛以科長職位,卻能取得市府秘書處便箋』,這個邏輯顯示若非檢調人員對行政部門作業不熟悉,就是故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我們單位隨時隨地都可以拿到便簽,我身邊就一堆....


一的部份,重點在"議員"要求,長官指示無可厚非,牽扯到民代就有點問題了
二的部份,沒錯啦.你隨時都可拿到便箋,上面會寫"就是疏失"那幾個字嗎?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3 (週三) 6:14 pm
#4 由 ns77624
討論這些好像愈來愈沒意義了

只是會讓政治味越來越多

Re: 轉載自由時報 新生高改建案 黃錫薰供稱奉郝指示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3 (週三) 7:37 pm
#5 由 站長
newyork 寫:北市議員莊瑞雄說,這顯示新生高案正如外界所預期,絕非新工處長、科長所能決定,難怪郝龍斌會這麼緊張地寫字條,他呼籲檢方不要再禮遇郝龍斌,應該直搗核心,「擒賊要先擒王」

北檢九月七日搜索台北市府新工處及相關廠商,檢方訊後認為工程確涉舞弊,浮報三億元至十九億五千餘萬元,且採購價高於市價數倍,圖利特定廠商,造成國庫損失,聲請羈押黃錫薰、科長陳智盛及廠商李媺。當時僅陳智盛遭收押。


幾項心得
1.媒體、議員未審先判。
2.把公務員當賊,打擊公務員士氣、懲罰積極任事的公務員。
3.先收押再找證據,押人取供。

至此基層公務員消極心態大幅增加,並記取此關鍵事件之教訓。
這個超越藍綠之外的無形影響要多久才能回復?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3 (週三) 8:32 pm
#6 由 lrdf
自己下結論,然後套原由,可信的媒體?
「看」~這種新聞,會讓工程人員處境改善嗎?還是更慘?
以後的首長,是否更不重視工程單位?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3 (週三) 11:16 pm
#7 由 飛龍哥
媒體、議員未審先判


之前在司訓所上課時,有位大法官說,有”媒體公審”的案件都變樣了,應該不起訴的都至少為緩起訴;應該緩起訴的都直接起訴;應該判無罪的都至少判緩刑;應該判緩刑的都直接判有刑期;應該判有刑期的都會考量刑度增加……

連司法官都會害怕媒體公審……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3 (週三) 11:25 pm
#8 由 newyork
飛龍哥 寫:
媒體、議員未審先判


之前在司訓所上課時,有位大法官說,有”媒體公審”的案件都變樣了,應該不起訴的都至少為緩起訴;應該緩起訴的都直接起訴;應該判無罪的都至少判緩刑;應該判緩刑的都直接判有刑期;應該判有刑期的都會考量刑度增加……

連司法官都會害怕媒體公審……


大大所言甚是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4 (週四) 12:03 am
#9 由 Fanghsiang
郝龍斌心心念念的就是他的花博阿
如果一切依法~~
標不出去也不能算承辦單位的錯阿
只能說包商太不給面子了
還一直強辯說是"依採購法~依採購法"
誰都知道要說"依採購法"阿
難道要說"不依採購法~不依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