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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8 (週一) 12:12 pm
#0 由 dotels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以上(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未滿七日者,應全部休畢),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1.請問一下...什麼叫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有他的定義嗎.....
2.因為在科裡每位同事(幾乎都約聘僱)休假都可以....只有我的業務很多.....要休個假也會被叫回去做事...因為臨時交辦的業務太突然....我連休個假都要提心吊膽.....如果被叫回去...依據上面規則"酌予獎勵"所述...長官叫我回去上班...給個口頭獎勵....也算獎勵嗎....這樣我的休假不就這樣沒了...沒有解套的辦法嗎...
3.所以我的休假是可以被長官取消的...是嗎......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8 (週一) 1:59 pm
#1 由 mnbv12
1.請問一下...什麼叫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有他的定義嗎.....
請參閱銓敘部88.11.22. 八八臺法二字第一八二八四一七號書函略以:「...揆其立法意旨,係為落實休假制度建制之目的,並使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取得法源依據。惟為肆應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於同條項後段規定:「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予以排除適用。另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但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得報由各縣(市)政府核定。及第六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依本改進措施,另定補充規定。因此,案內所詢「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如何認定一節,宜請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2.依據上面規則"酌予獎勵"所述...長官叫我回去上班...給個口頭獎勵....也算獎勵嗎....這樣我的休假不就這樣沒了...沒有解套的辦法嗎...
依規定所稱「酌予獎勵」應係可請領不休假加班費之謂,非您所稱「口頭獎勵」吧!!
3.所以我的休假是可以被長官取消的...是嗎......
休假准否係長官權責,至於已經准了又被叫回來工作是可以銷假的,如果年度內沒休完就可以領不休假加班費嘍。

老實說啦假都准了,你要不要回去銷假上班,自己斟酌。就是要斟酌看年底要不要吃鴨仔,還是要當乖乖牌嘍。另外下次休假申請出去看要不要被刁難,也要斟酌...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18 (週一) 2:28 pm
#2 由 考生
研判樓上所呆的是濫缺,建議還是趕快考試換單位考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