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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本人是一位懷孕的基層公務員
最近聽說考試院提案修改公務員強制年終考績3%的丙等比例
個人認為上述修法非常的不妥
原因如下:
公家機關單位如有人申請產假或是育嬰假,則為考績當然乙等之優先人選。
理由不外乎是該年度此人上班時間與他人相較為短,又麻煩別人代理造成別人困擾,所以長官當然優先評比其為考績乙等,此舉對於我們這些懷孕婦女非常不公平,國家一直鼓勵要提升出生率,公務員最為人嘉許也是對於婦女的保障,但是我們因為這樣卻必須要承受吸收考績乙等的事實,如果只是少領半個月的年終,我願意勉強接受這個不成文也不公平卻真實存在的事實
但是若國家通過考績強制3%丙等的規定,則請試想是否我們這些懷孕婦女難道只會面臨考績乙等的選擇?而不是丙等也要接著下來就由我們吸收?如此一來的話,請問何人敢生小孩?公務員對於婦女的保障不就形同具文?
最近政府單位在提倡一年安胎假的立法,但是為什麼大家都不看好,實在是私人公司根本無法負擔得起這樣的人事成本,所以只好不雇請懷孕的婦女,原本在公家機關工作的婦女應該不受影響,可以去享受政府這樣的德政,但是試問如果考績強制丙等又設立3%的規定,則請安胎假的婦女是否又是被犧牲的當然人選?
如果請安胎假、產假、育嬰假的婦女,要面臨這樣的政府安排,那為何還要鼓勵生育?如果國家能夠好好的照顧我們這些懷孕婦女,我們也才能安心的懷孕生產照顧小孩,這是我們共同當媽媽的小小願望。
希望上級高層可以好好的想想,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是應該的,也是全民的心願,但是用這樣強制淘汰的手段,我們不知道誰才是最後的犧牲者,是像我這樣懷孕的公務員?還是背景不夠硬的公務員?還是只會做事卻不會拍馬屁的公務員?還是新進菜鳥的公務員?以上這些人就是我所說最有可能在目前打考績乙等的優先人選,試想如果強制考績丙等3%的決定修法通過,以上這些人是不是也是優先打丙等的候選人呢?!!!
這樣的修法如果通過,就已經不是會少領半個月年終獎金的問題而已,而是攸關我們的工作有無的問題,既然政府一直提倡要解決高失業率,為何還要犧牲我們這些認真工作卻只是剛好懷孕的婦女?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難道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嗎?為何要我們這些人來當墊背?而這一切卻都只因為我是婦女,而且又是個懷孕的婦女?政府的立法應該是男女平等,落實對婦女工作保障,但是我現在在公家機關中卻一直看到我們所面臨的困境。如果政府機關連公務員的婦女保障都不能做到,那為何能要求私人公司落實對婦女工作的保障?婦女不是弱者,我相信我們也可以做到對國家有貢獻對政府社會有付出,但是請給我們一些更公平的機會與環境,不要剝奪我們為人母親的權利,不要犧牲我們想要認真工作的心願!!!!!
一個懷孕的基層公務員 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