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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特考三等資格保留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0 12月 21 (週二) 12:24 am
#0 由 jeffli0916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學士→保留3年。
 (3)進修博士→保留5年。
 (4)懷孕、生產→保留2年。

請問各位版友,如果不是因為上述4項原因,可否申請保留呢?

Re: 關於地方特考三等資格保留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0 12月 21 (週二) 1:17 am
#1 由 evolet
jeffli0916 寫:※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學士→保留3年。
 (3)進修博士→保留5年。
 (4)懷孕、生產→保留2年。

請問各位版友,如果不是因為上述4項原因,可否申請保留呢?


還有其他原因可以辦保留
不過都是要有特殊狀況
例如 你生重病 或是直系親屬身故等 重大因素
不過若這些你都沒有
那應該就是只能放棄了
唉 辛苦考上放棄的滋味真不好
還會被罵來佔位置 (石化)
或說把考試當遊戲 (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