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特考三等資格保留問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學士→保留3年。
(3)進修博士→保留5年。
(4)懷孕、生產→保留2年。
請問各位版友,如果不是因為上述4項原因,可否申請保留呢?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學士→保留3年。
(3)進修博士→保留5年。
(4)懷孕、生產→保留2年。
請問各位版友,如果不是因為上述4項原因,可否申請保留呢?
jeffli0916 寫:※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學士→保留3年。
(3)進修博士→保留5年。
(4)懷孕、生產→保留2年。
請問各位版友,如果不是因為上述4項原因,可否申請保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