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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請假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0 (週一) 5:13 pm
#0 由 ooujjwew
代evolet發言

請問公務員請假
是可以請一個小時
還是得一次請一個早上或一個下午?

第一年是不是每兩個月給一天假
第二年七天
第三年十天
第四年14天
第五年18天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0 (週一) 6:24 pm
#1 由 chenchimin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
第七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三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Re: 公務員請假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0 (週一) 10:52 pm
#2 由 newyork
1.事 病 補休 小時計
休假半天計
2.不是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1 (週二) 9:45 am
#3 由 evolet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

公務人員休假還真不少
滿九年以上就有28天 (吃太飽)

不過之後最多只有30天
可惜

另休假以半天計
那就是萬一遲到 就是中午再進公司囉?
該不會早上在星巴克慢慢喝咖啡的就是... 呵

還是可以先請事假或病假 但考積一定會不好吧!!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1 (週二) 9:50 am
#4 由 考生
evolet 寫: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

公務人員休假還真不少
滿九年以上就有28天 (吃太飽)

不過之後最多只有30天
可惜

另休假以半天計
那就是萬一遲到 就是中午再進公司囉?
該不會早上在星巴克慢慢喝咖啡的就是... 呵

還是可以先請事假或病假 但考積一定會不好吧!!

別想太多,公務員能把14天全部請休完就已經很不錯了,據我所知很多單位,
加班只能補休,但是補休與14天休假又休不完,主管都要求承辦犧牲奉獻送給
國家,所以還想休完21或28天或是請事假ㄚ,別妄想了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1 (週二) 10:10 am
#5 由 evolet
剛查了一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覺得自己真不是念法律的料
有些規則都有看沒懂
如果這些條文可以用範例式引導不是很好嗎?

例如
一 、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怪 前面說"每年准給五日" 那這裡又准給七日 但又併入事假
快昏了 到底在說甚麼


第 七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二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怪 這兩者有關嗎?"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1 (週二) 10:16 am
#6 由 evolet
考生 寫:別想太多,公務員能把14天全部請休完就已經很不錯了,據我所知很多單位,
加班只能補休,但是補休與14天休假又休不完,主管都要求承辦犧牲奉獻送給
國家,所以還想休完21或28天或是請事假ㄚ,別妄想了


是喔~哇 我還在想說怎麼這麼好 休假這麼多
原來政策跟執行是差很多的

第 十 條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七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定之。

所以得累積保留也是唬唬人的囉? 這個累積保留應該是指補休這種假吧
當年該休未休完 應該就如考生大所說 犧牲奉獻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1 (週二) 10:17 am
#7 由 cance
建議e大趕快上榜比較重要,不要去研究這些有的沒的,而且菜鳥公務員
很少請事假的,有私事都是請休假居多啦(公事就公假)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1 (週二) 10:22 am
#8 由 evolet
cance 寫:建議e大趕快上榜比較重要,不要去研究這些有的沒的,而且菜鳥公務員
很少請事假的,有私事都是請休假居多啦(公事就公假)


呵~是該研究一下啦
基特三等應該會上(算算平均至少有57以上)
所以搞清楚比較好啦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11 (週二) 10:52 am
#9 由 考生
evolet 寫:
cance 寫:建議e大趕快上榜比較重要,不要去研究這些有的沒的,而且菜鳥公務員
很少請事假的,有私事都是請休假居多啦(公事就公假)


呵~是該研究一下啦
基特三等應該會上(算算平均至少有57以上)
所以搞清楚比較好啦

願e 大的申論給分包含國文都能如預期一樣,那就如願以償了,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