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lf 寫:這段白話文意思是
公家(檢調)單位 不能私下違法錄音.錄影...(指沒申請 PS.有申請在監聽進行中可以不告知當事人)
如果屬違法私下監聽 會因為毒樹果而被證據排除
PS.應該有些土木公職 做了一陣子會接到公文跟你說 "**月**日~**月**日****號電話被監聽..."
(這種表示是檢調有申請監聽並且監聽告一段落...)
至於私人錄音錄影不適用毒樹果理論(也就是沒有證據排除)
你的錄音錄影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實務上還要注意一堆問題...)
一般特定人士會先進行非法錄音,等到查有實證之後,再去申請監聽票,監聽票申請日以後的錄音,才能當證據。當然他們不會承認之前有非法錄音,這種證據也不可能拿出來當證據。如果沒有這麼做,你想檢調怎麼有可能這麼神。
非法錄音時期的錄音檔雖然不能當佐證,但那時候監聽出來的事情,他們可以去監控,比如你們約在那裡吃飯,他們可以去查那間餐廳的監視器,那時候拿出來佐證的資料就豐富了。
aelf 寫:(以下是轉自我在另一主題裡的文)
剛好可以問幾個問題
一.
未經對方同意之"錄音錄影" 於舉證時是否會因"毒樹果理論"而符合"證據排除原則"
而被排除作為證據嗎?
二.
在實務上還有更多變化
1.僅就此事件(如針對***工程會議)錄音錄影
2.每次事件(不針對一件工程只要是我參與的會議)都錄影
以上兩種情形對於非經對方同意支錄音錄影合法性之影響?
當事人在未知的情況下被錄音、錄影,屬「傳聞證據」,證據證明能力較薄弱。
某立委被告強暴外傭,後來在國外請她拍一段自白,證據能力上是不足的,不予採信。後來二審仍判了四年。
為何「傳聞證據」證據力薄弱?你可以私下拿錢和解後,或用暴力脅迫,假造證據,或是數人套好招,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用話引話的方式,斷章取義成你要的影片,所以就算有此影片,法院是否採信都是一個問題,但檢察官可以就此項證據,再加強它的證據證明能力。所以一般調查時,取得影片後,會突襲式在你面前播放影片、錄音,達到震攝的效果,藉此取得你的自白,證明影片的真偽。
因為罪嫌的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而且罪嫌不自證己罪,證據力也嫌薄弱,檢察官都會再補強證據,如匯款資料,公文書資料等。
很多檢察官急於結案,沒有補強證據,或真的找不到佐證資料了,在法院常常會有敗訴的情形。但是仍要看法官的心證,法官看到影片,一般很容易影響法官心證的成立,加上多名證人的倒戈指認,很多都很難跑掉了。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在我的認知,在多人會議的情況下,證據能力比較強,因為人多,就有人容易被檢調突破心防。
而且在公開的會議,是有證據證明能力的,比如說公聽會等。
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aelf 寫:再來
持有的未經對方同意之錄影錄音檔案先行公布於非法庭場合
是否影響其合法性?
還有 若該次會議已由主持人或章程中詳述理由禁止任何方式對外透漏
參與人員未離席即表同意(或有簽保密條款)此時私下的錄音錄影合法性?
(牽扯科技公司.或有保密需要之工程如軍事.比較容易遇到)
有沒有證據能力,以上都講完了,簽保密條款對法院沒差。
只是差在對方如果機密外洩,可以向你做民事侵權行為的求償。
你錄音可以,別外傳、外洩即可。
而且另外還有刑法的一些有關的洩密罪有關,跟你的工程舞弊的那種無關。
在檢察官、法院可以盡管陳述沒關係,不會犯下列的罪。
刑法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二條條在外患罪章,專門處理間諜的。軍事機密之類的比較會有問題。錄到這種音,最好別提供給媒體。上法院應該沒關係。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你可以錄音、錄影脫罪,但他們可以反告你們洩密罪章的罪。
但這個可以脫罪,請洽律師。
aelf 寫:你應該有印象 很久以前法務部抓賄選廣告 有教民眾偷錄影吧(錄影機放在神桌後面)
但曾經發生過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民眾私下錄音為毒樹果理論於是依據證據排除原則
而判被檢舉者無罪....(法務部還為此槓上法院)..08還是09年的事情...
另外毒樹果實理論非無限上綱,毒樹第一層「非法取證」錄音錄影或刑求取供(毒樹),第二層證據,第一次合法自白(果實)→有可能害怕而做出做出非任意性自白,第三層,第二次合法自白(毒樹果實稀釋)→刑求陰影消失,得為證據。
法匠很多,不予置評。此案可能是按法理來判。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刑事判決 」如果最高法院已做成判例,對一般案件自有拘束能力,所以法官不能自為心證,說沒有證據能力。
aelf 寫:現在原PO問的問題又可以增加
1.明知有不法事項所以錄音.影...是否剛好證明自己在圖利(因為你已知是違法了)...XD
2.如果每天上班時間都錄音.影...無針對特定事項(會不會牽扯其他法律問題)
知道某案,檢察官要某人認了,好指證其它大頭,答應要幫他爭取減輕其刑。
後來他認了,指證大頭,但因證據能力薄弱,一干人等十幾個人都沒罪,只有他老兄判五年多。
為什麼?
因為他認了,他說他有收二十萬幾,後來廠商反咬他,因為恐嚇刁難工程,才交付錢財。
依刑法§57條,犯罪態度良好,是可以減輕其刑的。
但檢察官不是法官,他只能建議法官怎麼判,所以結果就是五年多。
你的錄音、錄影,交付出去,可以減刑,但不能免罪。
但仍要看案例。
但大多仍為七傷拳,傷人者也自傷。
aelf 寫: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土木人常做但是也沒想過法律問題的)
公文影印一份自保.是否屬於違法...
(有沒有長官批示內容 是否有影響適法性...)
上述條文就有了,不在述明。
別外洩就好了﹗可以當法庭證據。我們公文應該密等都是普通的,應該都沒差,可以印。
你的新聞我沒看過,沒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