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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權責辦理的意思?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09 (週三) 10:09 pm
#0 由 lawrencechen2004
「本權責辦理」的意思?

就是沒事時沒事,有事你下級機關要負全部責任。

這五個字是拿來「啦賽」用的。

下次我也叫里長、市民、路邊的路邊攤、各戶戶長、各位家長也「本權責辦理」好了.....
推卸責任推到這種程度。

上級機關老是用這些不負責任公文唐塞,我比較希望上級機關把事情講清楚,有個依循。

部長說:『經濟部商業司的營利登記分法跟建築法規有些不同,可能讓地方政府混淆。如果地方來詢問的是關於建物安檢標準,內政部是就建築物定義以及使用目的來回答。住宅區裡不能經營酒吧非常明確。』

高司講半天就是:「下級機關不會寫公文,負責的法令不熟,連問問題都不會,下級機關及轄下人民都合該送命。」

下級機關也覺得文都送了,來了個「本權責辦理」,好吧,那就依我的意思全速辦理。

恰恰好中了高司的計。

每次碰到這類「推推文」,我都是一通電話打給「高階機關承辦人」,問清楚是我問錯問題,還是對方真的搞不清楚。

碰到不錯的老承辦人,他電話上清楚的分析利弊...及相關法規的關聯性,比如這次就是商業登記卡到建管法規。他也會試探,我是想保守的辦,還是要「開放」的辦,他都有辦法,真是練成精。

高司推推文承辦也有打死接不到他本人電話,接到也一概不知道推應,甚至否認他就是承辦本人。
由以工x會最多,土木職系,相煎何太急?

我最喜歡看 新聞裡面機關咬機關,連公文都拿出來,大絕招都拿出來用,這是最精彩的時候。
要不然,平常都不曉得 高司到底在想甚麼,以及這些公文用語隱含甚麼意義。

我一點也不同情高司,每次一檢討,都是二級機關的錯,他都沒錯。

看誰寫個 讀者投稿,讓高司啞口無言好了。

也了卻我們基層公務員、諸位老百姓多年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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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199833.shtml
江宜樺:性質近酒吧 以酒吧認定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2011.03.09 02:59 pm


火災公共安全事件頻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緊急變更議程,邀請內政部長江宜樺(中)率內政部消防署署長葉吉堂(右)、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葉世文(左)等針對夜店失火事件進行專案報告。
記者胡經周/攝影

台中市阿拉夜店開在住宅區,違反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台中市政府昨天表示,已向中央請示過。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根據現有法令規定,一般住宅區可經營飲食店,但不能在住宅區內經營酒吧,內政部沒有放寬規定,是請台中市政府本於地方政府職權,根據現行法規,看申請案實際情況斟酌。

江宜樺表示,泡棉沒有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內,未來更廣義的消音器材、隔音設備都會納入室內裝修範圍。現在出現的問題是業者使用泡棉,卻沒有將泡棉放入矽酸蓋板做成的隔音板當中,而是直接將隔音泡棉貼在牆壁上,地方政府檢查時,業者就表示其為裝飾。對於泡棉究竟屬於固著於構造物上,或是黏貼上去的裝飾品,中央法規確實不夠明確。

酒吧能不能在住宅區經營,台中市政府要求內政部說清楚。江宜樺說,近來有飲酒店這種新行業出現,但飲食店、飲酒店認定較模糊,中市政府在執行上有疑慮,發函內政部。他說,性質接近酒吧就應該以酒吧來認定,若以販售飯菜為主就以飲食店認定,認定上的分寸,地方政府應本於職權以及相關法規來認定

江宜樺說,經濟部商業司的營利登記分法跟建築法規有些不同,可能讓地方政府混淆。如果地方來詢問的是關於建物安檢標準,內政部是就建築物定義以及使用目的來回答。住宅區裡不能經營酒吧非常明確。

江宜樺說,未來將在消防法內明訂公眾娛樂場所禁止明火表演。消防署研議將室內明火表演納入易生火災行為,增訂罰則,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設有舞台設施,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由申請核可者,不在此限。

江宜樺表示,未來隔音泡棉一定會列為安檢管制項目,讓業者無法再走法律漏洞。有關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理,贊成進行全國統一管制。

【2011/03/0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夜店開在住宅區 中央地方互槓
【聯合報╱記者張明慧、洪敬浤/台中報導】

2011.03.09 02:48 am


台中惡火燒死九條人命,市府成眾矢之的,副市長蕭家淇將問題指向內政部,指業者是否違反分區使用,明明向中央請示過,沒陪酒的PUB屬飲酒店可設在住宅區,「怎會這樣!」

失火的ALA PUB以飲料店辦登記,實際營業卻是飲酒店,是否違反使用分區,引發中央、地方隔空交戰。內政部指責夜店開在住宅區卻沒被取締,台中市府備感委屈,蕭家淇昨拿出公文表達立場。

蕭家淇說,市府迄今並未核准飲酒店在住宅區設立,但依據內政部解釋,飲酒店是可設在住宅區的。市府兩年前曾請示內政部,內政部回覆:「有陪酒員的酒吧,屬特殊娛樂業,不能開在住宅區」,但賣酒精飲料、沒有陪酒員的「飲酒店」例如PUB屬飲食業,並沒禁止設在住宅區。

蕭家淇還表示,失火的ALA PUB是以「飲料店」辦商業登記,目前中市住宅區並未核准PUB等「飲酒店」,但新北市、台南市與桃園縣都有核准,若飲酒店不宜開在住宅區,內政部「就應說清楚、講明白」,同時也要「處理」其他縣市已核准設立的飲酒店。

至於引發火勢快速延燒的天花板泡棉,算不算裝修材料?蕭家淇解釋,建築法規規定,壁紙、壁布、地氈等屬於裝飾物,不算裝修行為,不受防火、防焰限制。

台中市議員張廖萬堅批評,泡棉大面積沾黏在天花板,藉此達到隔音效果,幾乎算「固著」在建築物,這樣若不算裝潢未免太牽強。肇事的ALA PUB登記為飲料店,實際卻是飲酒店,市府不關心善後,只會咬文嚼字、不足取。

台南市府都發局長徐中強表示,台南市是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許可設立,沒有違法問題。桃園縣府工商發展局主秘耿彥偉表示,商業登記法三年前大翻修,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制,商號又不是特種行業,工商局沒權不准登記。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副主任莊錫全回應指出,台中市政府確於二○○九年七月來函詢問「飲酒店業」可否設在住宅區,但並未敘明「沒陪酒的PUB」


圖檔

Re: 本權責辦理的意思?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09 (週三) 10:22 pm
#1 由 lan0616
lawrencechen2004 寫:「本權責辦理」的意思?

就是沒事時沒事,有事你下級機關要負全部責任。
這五個字是拿來「啦賽」用的。
下次我也叫里長、市民、路邊的路邊攤也本權責辦理好了.....
推卸責任推到這種程度。

上級機關老是用這些不負責任公文唐塞,我比較希望上級機關把事情講清楚,有個依循。

我最喜歡看 機關咬機關,連公文都拿出來,大絕招都拿出來用,這是最精彩的時候。
要不然,平常都不曉得這些公文用語隱含甚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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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199833.shtml
江宜樺:性質近酒吧 以酒吧認定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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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內政部長江宜樺(中)率內政部消防署署長葉吉堂(右)、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葉世文(左)等針對夜店失火事件進行專案報告。
記者胡經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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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能不能在住宅區經營,台中市政府要求內政部說清楚。江宜樺說,近來有飲酒店這種新行業出現,但飲食店、飲酒店認定較模糊,中市政府在執行上有疑慮,發函內政部。他說,性質接近酒吧就應該以酒吧來認定,若以販售飯菜為主就以飲食店認定,認定上的分寸,地方政府應本於職權以及相關法規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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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都是這樣的

有說跟沒說一樣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09 (週三) 10:40 pm
#2 由 laimaddux31
本權責辦理
就是事不關己的態度
儘管發生權責單位就是某機關單位
但他們就是事情往外推
我就是受害者之一
被整了一年
好在自己有找到罪魁禍首跟證據
否則都是自己扛的很累很冤枉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09 (週三) 11:02 pm
#3 由 lawrencechen2004
我不是台中市府的公務員,但全國基層公務員都有這種痛。

部長說:『經濟部商業司的營利登記分法跟建築法規有些不同,可能讓地方政府混淆。如果地方來詢問的是關於建物安檢標準,內政部是就建築物定義以及使用目的來回答。住宅區裡不能經營酒吧非常明確。』

部長,回覆台中市政府的公文有寫得那麼清楚嗎?

部長,您講得真好,我們發函給內政部地政司,若函內牽涉內政部兩司不同法規,貴部不用以部內簽呈作出統一解釋後,再函覆嗎?

我只是小小的二級機關,若我市府發函搞不清楚狀況,您也可回文踢給我市府的商業局、商業處依商業登記法等斟酌辦理,也可以啊,幹麼寫「本權責辦理」呢?

貴部位居全國之首,掌握各省縣市之承辦經驗,請貴部統整各省縣市之治理經驗,竟然回「本權責辦理」?這是二三級機關民意代表可以表決推翻的嗎?憑甚麼叫我機關「本權責辦理」呢?

貴部所在位階,若遇有法規函令解釋不清,逕送司法院等機關做出清楚解釋,都資格足夠,竟然還回「本權責辦理」?

只會寫「本權責辦理」的內政部承辦人,我建議他到公所承辦業務好了,比較單純啦,請您「本權責辦理」。

警察問犯人:『你剛剛有闖紅燈嗎?請您「本權責辦理」』。當犯人的我來當警察好了。

法規的模糊地帶,丟給最沒經驗的二級機關、三級機關,是作何心態?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09 (週三) 11:56 pm
#4 由 newyork
就是自己看著辦啊~~
(印堂發黑)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12:01 am
#5 由 opender
newyork 寫:就是自己看著辦啊~~
(印堂發黑)


早叫你趕調走又不聽,現在出包了吧 ~~~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12:58 am
#6 由 lawrencechen2004
新聞內:『台南市府都發局長徐中強表示,台南市是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許可設立,沒有違法問題。』

請問長官,廢省已經多少年了?法規該翻修不修,民告官到行政法院,您的法源有何依據?

您乾脆拿《大清律例-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出來用好了。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7:28 am
#7 由 KYC
應該是精省,不是廢省,還存在,只是架空????????????對嗎??

本權責辦理,跟請依法辦理,異曲同工之妙~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8:42 am
#8 由 ciani
大家好像都認為上級機關官腔就弄了這樣回覆
如果看這件事的角度更往上面來看
他也未必有錯

中央沒有實際在第一線執行業務
如果新竹的來函問一個問題請他解釋
他如果什麼都講死了
並發了解釋函給大家
納改天台中以新竹的解釋函執行 但狀況不太一樣
出事了 他說我依你的解釋來辦理
但明明就不一樣的事情啊
卻會造成全國各單位都要依這解釋函來作
讓各機關沒有彈性的空間

執行單位因為怕議員或民代
認為解釋函有彈性的空間 就往對民代好的地方解釋
這也未必不好 至少讓地方政府有空間
可是太偏民代 改天出事了 就要自己擔
如果他都沒有空間讓地方政府執行
你真的覺得地方政府都會全部照做嗎

建築法不是規定規章建築要拆 你有看到全國各縣市政府有嚴格執行嬤
像本案泡棉黏在天花板(當然是隔音)
用力撕就可以下來
就跟你家用了3m的那種強力掛鉤一樣
但明顯會引火 執行面本來就要執行
就跟你買一桶汽油放在廚房旁
這明顯可以拿開
你卻要發函給她叫他解釋
這不是明顯你想推給她叫他幫你背書嬤
當然這條界線不夠明確
太過與不過 都不好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8:54 am
#9 由 opender
現在的普世價值,就是死道友不死貧道,反正,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嘛,所以凡事自己的罩子擦亮一點,該閃則閃,必要時得罪人也再所不惜,這才是處世的法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