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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有無收賄,仍涉「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8:15 pm
#0 由 lawrencechen2004
照這邏輯推,會勘後、驗收後釀災,也可同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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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放水 檢方追查公務員刑責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李奕昕/台中報導】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201495.shtml

2011.03.10 10:40 am


阿拉火警責任 市府始終說不清 / 李賢霖

台中市ALA PUB大火,檢方詳閱查扣安檢資料,發現重大弊端;市府去年就接到業者委託技術士所做的安檢報告,「指明」泡棉是易燃物應改善,市府僅發函了事,聯合稽查小組也安檢過關。

檢方表示,ALA PUB多次安檢過關,不管有無官員收賄包庇的證據,根據這分「安檢資料」,市府相關人員極可能涉及刑法一三○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詳情檢方還要深入調查。


副市長蕭家淇表示,尊重檢警的調查,並全力配合,但也強調,隔音泡棉在建築法中被歸類為黏貼的裝飾物,不是法令強制限制改善項目,因此聯合稽查小組當初發現有危險之虞,也只能勸導,沒有法令可處分。

被檢方查扣認為是重大突破的安檢資料,是被押業者王銘哲去年委託民間公共安全技術士做的。依規定,業者每年至少三次委託民間進行安檢調查,檢查結果分送都發局、消防局。

檢方案發後進入火場勘驗時,在吧台下方的木櫃內查扣一批安檢資料,其中安全技術士出具給都發局的這分建築物安檢報告,明確指出二樓天花板的隔音泡棉是易燃物,報告中還以電腦繪圖,繪出泡棉的現場位置,認為應盡速改善。

都發局接到報告後,雖發函「限期改善」,但業者並未改善,易燃的隔音泡棉仍懸在天花板,臨時編組的聯合稽查小組,事後到夜店檢查時,雖然有看到易燃泡棉,也未做任何處置,通過安檢。

檢方表示,安檢資料顯示聯合檢查「徒具形式」,檢方懷疑內情不單純,列為重點追查。

據了解,檢方在火災當日傳訊女會計陳燕青調查,她供稱,老闆王銘哲授權她在安檢資料代簽,但每次安檢後,她都有把檢查結果告訴老闆,但老闆很小氣,大家都知道,因此始終沒有換過隔音泡棉。

【2011/03/10 聯合報】@ http://udn.com/

Re: 不管有無收賄,仍涉「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9:13 pm
#1 由 opender
lawrencechen2004 寫:照這邏輯推,會勘後、驗收後釀災,也可同罪辦理。


不然檢察官怎麼對社會交待 ? 反正起訴又不代表有罪,通通先進看守所,等風頭過了,3年後再無罪釋放。這,就是土木人的悲哀 ~~~~~~~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10:26 pm
#2 由 萊斯納
也不一定是土木人拉
這是看起來消防局的,都發局建管處(可能是建築或土木)都會有責任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1 (週五) 1:27 am
#3 由 飛龍哥
司法官不語原則,司法官個人就職權案件是不可以發表任何形式的評論或言詞,所以任何報載所云”檢方表示”或是”法官表示”, 不是調查局、書記官、錄事或法警等外洩,不然就是當事者一方猜測放話製造媒體公審,再者就是媒體瞎掰。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其成立要件:以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若不合於所列要件,即難謂為應構成該條罪名。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1 (週五) 9:15 am
#4 由 newyork
飛龍哥 寫:司法官不語原則,司法官個人就職權案件是不可以發表任何形式的評論或言詞,所以任何報載所云”檢方表示”或是”法官表示”, 不是調查局、書記官、錄事或法警等外洩,不然就是當事者一方猜測放話製造媒體公審,再者就是媒體瞎掰。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其成立要件:以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若不合於所列要件,即難謂為應構成該條罪名。


大大所言甚是

【2011/07/05 聯合報】阿拉PUB大火慘案 業者起訴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05 (週二) 4:29 pm
#5 由 飛龍哥
阿拉PUB大火慘案 業者起訴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2011.07.05 03:53 pm

台中市阿拉PUB店今年三月大火警,造成九死十二傷,檢察官查出市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僱員張尚義收受賄款五千元,讓斷水斷電的業者恢復營業,致猛男朱傳毅揮舞黏有勝利之花的LED指揮棒,火苗噴到隔音泡棉釀成悲劇,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業者王銘哲等六人,從重對王求刑六年、對張尚義求刑五年。

檢察官查出業者王銘哲(六十一歲)明知店內天花板上易燃的隔音泡棉已老舊,泡棉長期吸附煙油,不時有煙油滴落桌面,險象環生,為個人私利,不顧公共安全,惡性重大,從重求刑六年,併科新台幣兩百萬元罰金。猛男舞者朱傳毅(廿七歲)表演時不當使用煙火,事後未賠償被害人損害,求刑三年六月。

都發局僱員張尚義(廿七歲)不知廉潔自持,事前知道業者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目的是營業使用,收取賄賂放行,終釀成巨禍,求刑五年;水電工邱進發(五十五歲)明知阿拉PUB店已遭停止使用,仍協助業者接水接電,求刑十個月。

【2011/07/05 聯合報】

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439585.shtml

【2011/07/05 中央社】夜店大火起訴 業者求處6年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05 (週二) 5:15 pm
#6 由 飛龍哥
夜店大火起訴 業者求處6年

【中央社╱台中5日電】 2011.07.05 02:31 pm

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12傷慘劇,台中地檢署今天偵結,業者王銘哲及舞者朱傳毅都遭起訴,分別求處徒刑6年及3年6月,市府約僱人員張尚義也因收賄遭求處徒刑5年。

阿拉夜店於3月6日凌晨因舞者朱傳毅在夜店中表演火舞,不慎引燃天花板隔音泡棉釀成大火,由於阿拉夜店曾被台中市政府聯合稽查時遭斷水斷電,卻又再恢復水電繼續營業,全案由地檢署展開偵辦,並於今天將業者與相關人員提起公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表示,業者王銘哲經營的阿拉夜店,97年5月因有違規營業使用而遭市府聯合稽查小組執行斷水斷電。王銘哲即委由水電業者邱進發擅自接水接電繼續經營。

但因擅自接水電不是長久之計,吳祚延指出,王銘哲再委託消防業者廖炳森向市府申請恢復水電,由於廖炳森不熟悉申請復水電程序,另外委託蔡四約向市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並由王銘哲提供妹妹的身分證影本重新申請恢復水電。

吳祚延表示,阿拉夜店復水電案由都發局約僱人員張尚義承辦,張尚義向蔡四約暗示要新台幣5000元,在獲得業者同意支付後,即讓阿拉夜店在仍不符規定下協助恢復供水電,在業者接獲核准公文後,即收受5000元的賄賂。

吳祚延指出,全案經檢方偵查終結後,包括王銘哲、朱傳毅、張尚義、蔡四約、廖炳森、邱進發等人都遭提起公訴。

根據起訴書表示,王銘哲及朱傳毅都獨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其中王銘哲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有參與行賄,不過,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予以賠償,為謀私利,不顧公共安全持續經營,惡行重大,求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200萬元罰金。

至於舞者朱傳毅,起訴書中認為,朱傳毅因一時失慮,在表演中不當使用煙火,且未賠償被害人損害,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此外,起訴書中說,張尚義身為公務人員不知廉潔自處,違背職務收取賄賂放行,讓阿拉夜店繼續營業,但因已繳回犯罪所得,求處有期徒刑5年。邱進發因協助業者私自接水電遭求處有期徒刑10月,而蔡四約及廖炳森兩人因犯後態度良好,檢方請予斟酌量處適當刑度,給予自新機會。

【2011/07/05 中央社】

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4393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