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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納入處罰

文章發表於 : 2011 5月 25 (週三) 2:32 am
#0 由 lawrencechen2004
公立醫院醫生開刀給紅包,不算犯法,
好奇一問。
那我們辦理鑽心取樣(幫建築物開刀、牽涉結構行為判斷),又拿紅包,算不算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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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紅包完全止步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355361.shtml
【聯合報╱鍾沛東】
2011.05.24 02:08 am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納入處罰;換言之,未來這項修正案完成立法後,只要是向公務員送紅包行賄,就構成犯罪。立法簡單明瞭,也有助改善令人詬病的紅包文化。

依現行法律規定,公務員因職務上之行為(職權範圍內)而收受賄賂,都構成罪,但行賄的民眾則未必,要看公務員收錢辦事的行為有無「違背職務」。例如,民眾請託事項根本不合法,應予駁回,像送錢免罰單等,卻在收了紅包後違法放行,這就是違背職務行賄及受賄罪,行賄、受賄雙方都要罰。

如果像是民眾申請合法建照等證照事項,依規定必須准許,但申請人不耐久候而行賄,要求快速核准,也就是俗稱的「行政效率費」;因公務員的核准行為不違法,此屬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也就不會吃上官司。會有這樣的立法設計,主要是「體察」國人的送禮傳統文化—幫你做事雖應該,但送禮表達謝意,也是人之常情,何罪之有。

然而「一法兩制」的結果,提供了收賄公務員玩弄法律的門道,透過自由心證的裁量權空間收賄。最典型的是法官的裁判量刑,例如依法為一至七年徒刑的罪,判個最低刑一年,再予緩刑,這完全在量刑的裁量範圍內,屬不違背職務的行為;一旦出事,收賄者的罪責較輕(為七年以上徒刑,違背職務收賄罪則為十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犯罪成本低得多。另一方面,行賄者受到「不罰」的保障,樂於花錢消災,間接鼓勵了貪汙文化。

未來修法通過後,提供民眾不行賄的擋箭牌,遇到「意思意思一下」的索賄暗示,「行賄有罪」就是最好的拒絕理由;「處罰」反而成了護身符,減少擾民的因素,其實也是守法民眾的福音。

【2011/05/2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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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Q&A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6355417.shtml
【聯合報╱楊湘鈞】
2011.05.24 03:48 am

Q、「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立法緣由?

A、立委透露,鑑於當初天價「進貢」扁家的眾多企業高層均閃過貪污治罪條例,進一步促成修法,堪稱「反企業進貢條款」。

Q、「違背職務行賄罪」與「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什麼不同?

A、「違背職務行賄罪」須有公務員違反職責辦事的事實,處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行賄之後,公務員是依法辦事,則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情節輕微者僅處罰金,也可能被聲請緩起訴。

Q、那些情況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A、首先,要給公務員逾越常情的紅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其次,行賄者要有特定目的,例如要求警察趕快傳訊與你發生車禍的駕駛,教師要求教育局官員「關照」調任案,建商期盼「插隊」先審查建照案等。

Q、年終餐宴或買禮品慰勞警消、清潔隊員辛勞,是否會構成行賄?

A、若合乎社會常情、又不具特定目的,應不致構成行賄罪。

Q、在公立醫院開刀,給醫師「開刀紅包」,會不會觸法?

A、以往公立醫院醫師包括醫療行為在內,均視為具公務員身分;後來修法限縮,公立醫院醫師只有執行採購等公務行為,才算公務員,因此給公立醫院醫師開刀紅包,不會觸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2011/05/24 聯合報】@ http://udn.com/

文章發表於 : 2011 5月 25 (週三) 8:49 am
#1 由 opender
拿紅包的條件 : 命夠硬、牙齒夠利、心藏夠強,以上皆符合,就用力拿吧,撐愈久,拿愈多 ~~ (水草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