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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派令超如未到新任職的地方報到,過30天是否會失效?

文章發表於 : 2011 6月 02 (週四) 10:40 pm
#0 由 zebin86
小弟遇到一個問題,工程處要調我去比較遠的地方,但需顧及父親身體,想與處長談一談,若還是執意要調動,有朋友和我說如果派令文到30日內未報到,派令則失效,是這樣嗎?

文章發表於 : 2011 6月 02 (週四) 10:46 pm
#1 由 newyork
機關內部的人事令..........
好像不是這樣解釋的

Re: 請問如果派令超如未到新任職的地方報到,過30天是否會失效?

文章發表於 : 2011 6月 03 (週五) 9:38 am
#2 由 b516
zebin86 寫:小弟遇到一個問題,工程處要調我去比較遠的地方,但需顧及父親身體,想與處長談一談,若還是執意要調動,有朋友和我說如果派令文到30日內未報到,派令則失效,是這樣嗎?

你想得罪處長阿,別鬧了...當心給你吃餅喔

文章發表於 : 2011 6月 03 (週五) 11:49 am
#3 由 mnbv12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 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第22條規 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 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是以,警察人員對於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 令,有服從之義務,如有違反相關服務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 處。次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五、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者。…。」是依上開規定,警察人員有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之情形者,即該當記過懲處之要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5)公申決字第0289號保障案件決定書參照。
是以由上開保障案件決定書以觀,你如果不遵守調遷命令的話,貴機關應該會依貴單位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懲處。如果真有急事無法於30日內報到,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建議向貴機關主管高級長官申請延長就職期間。以上請參考。

文章發表於 : 2011 6月 03 (週五) 9:24 pm
#4 由 當初何苦讀土木?
mnbv12 寫: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 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第22條規 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 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是以,警察人員對於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 令,有服從之義務,如有違反相關服務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 處。次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五、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者。…。」是依上開規定,警察人員有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之情形者,即該當記過懲處之要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5)公申決字第0289號保障案件決定書參照。
是以由上開保障案件決定書以觀,你如果不遵守調遷命令的話,貴機關應該會依貴單位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懲處。如果真有急事無法於30日內報到,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建議向貴機關主管高級長官申請延長就職期間。以上請參考。


一句話:有關係靠關係,沒關係找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