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口災修工程~~

小弟目前服務在新北市某區公所
本年度承辦開口災修工程
之前下雨有下邊坡路基裸露
所以交辦廠商施作一個"下邊坡擋土設施工程"
現場勘查時評估擋土設施約需施作8米
結果廠商卻未通知甲方直接施作20米
直到施作完成後,我路過才發現
第一次遇上這種事情
因為是開口,所以是用實做數量結算
但我覺得哪有這種你做多少我都要認帳的道理
契約內對這種"無理由性"額外施作的部分,
沒有相關的罰款或條例
我自己是想儘就我認定的範圍付錢
最好是可以再罰款
想請問是否有先進可以建議我下一步該怎麼做?(尚未驗收)
本年度承辦開口災修工程
之前下雨有下邊坡路基裸露
所以交辦廠商施作一個"下邊坡擋土設施工程"
現場勘查時評估擋土設施約需施作8米
結果廠商卻未通知甲方直接施作20米
直到施作完成後,我路過才發現
第一次遇上這種事情
因為是開口,所以是用實做數量結算
但我覺得哪有這種你做多少我都要認帳的道理
契約內對這種"無理由性"額外施作的部分,
沒有相關的罰款或條例
我自己是想儘就我認定的範圍付錢
最好是可以再罰款
想請問是否有先進可以建議我下一步該怎麼做?(尚未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