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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開工前相關計畫書可用電子郵件先行送審嗎?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0 (週三) 9:27 am
#0 由 予愁
是否有相關規定可查呢?因審計室查核係以公文日期為主,故造成逾期,公所並依審計室要求處以罰款,現廠商來函申復說明當初係監造單位建議以電子郵件先行送審,但無會議紀錄...因是中途接手,後續請問該如何處理?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0 (週三) 10:46 am
#1 由 newyork
那就只好罰了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0 (週三) 11:19 am
#2 由 opender
予愁 寫:是否有相關規定可查呢?因審計室查核係以公文日期為主,故造成逾期,公所並依審計室要求處以罰款,現廠商來函申復說明當初係監造單位建議以電子郵件先行送審,但無會議紀錄...因是中途接手,後續請問該如何處理?謝謝


不妙,電子郵件不能算數喔,不過廠商是中途接手的,看看能不能用這個理由凹看看,把責任推給上一家承包商,不然,就準備仲裁吧 ~~~

Re: 請問開工前相關計畫書可用電子郵件先行送審嗎?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0 (週三) 11:36 am
#3 由 kickkicksai
予愁 寫:是否有相關規定可查呢?因審計室查核係以公文日期為主,故造成逾期,公所並依審計室要求處以罰款,現廠商來函申復說明當初係監造單位建議以電子郵件先行送審,但無會議紀錄...因是中途接手,後續請問該如何處理?謝謝


正式的文件往來都需要紙本,紀錄後業主或監造備查,廠商也會收到副本,所以你的情形應該是沒得爭議只好依契約處分!

如果業主或監造不想依程序公文往來,圖的是省時或省力,廠商可以用電子草稿先給監造看,OK後在紙本送審比較快,但電子草稿不列入正式紀錄!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0 (週三) 12:11 pm
#4 由 mnbv12
小弟覺得沒有這麼嚴吧
通常契約僅會約定提送計畫書之期限,並不會約定要用何方式提送
一般訴訟上遇到類似情形由負責舉證責任之一方提出相關證明已足
故如果廠商可以證明其於期限前即提送計畫書,即無違反契約約定情事
以上請參考,亦請前輩指教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0 (週三) 1:24 pm
#5 由 予愁
opender 寫:
予愁 寫:是否有相關規定可查呢?因審計室查核係以公文日期為主,故造成逾期,公所並依審計室要求處以罰款,現廠商來函申復說明當初係監造單位建議以電子郵件先行送審,但無會議紀錄...因是中途接手,後續請問該如何處理?謝謝


不妙,電子郵件不能算數喔,不過廠商是中途接手的,看看能不能用這個理由凹看看,把責任推給上一家承包商,不然,就準備仲裁吧 ~~~


不好意思沒講清楚,是我中途接手的,不是廠商中途接手的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0 (週三) 1:50 pm
#6 由 opender
予愁 寫:
opender 寫:
予愁 寫:是否有相關規定可查呢?因審計室查核係以公文日期為主,故造成逾期,公所並依審計室要求處以罰款,現廠商來函申復說明當初係監造單位建議以電子郵件先行送審,但無會議紀錄...因是中途接手,後續請問該如何處理?謝謝


不妙,電子郵件不能算數喔,不過廠商是中途接手的,看看能不能用這個理由凹看看,把責任推給上一家承包商,不然,就準備仲裁吧 ~~~


不好意思沒講清楚,是我中途接手的,不是廠商中途接手的


那......,為了你的安全著想,請用力罰廠商吧,反正從嚴辦理,以免日後你被桶瀆職,至於廠商,為免相見難看,先跟他打個招乎,說審計部要求罰款,你是"小小"承辦人聽命辦事,請他諒解,至於他則可以依合約規定申訴或仲裁,儘可能把責任往審計部或往法院推,這樣一來,你沒違法,也不會在回家時被砍腳筋,到時再依仲裁結果付款,大家都不會有事,參考看看 ~~~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1 (週四) 1:12 pm
#7 由 unsteadylove
mnbv12 寫:小弟覺得沒有這麼嚴吧
通常契約僅會約定提送計畫書之期限,並不會約定要用何方式提送
一般訴訟上遇到類似情形由負責舉證責任之一方提出相關證明已足
故如果廠商可以證明其於期限前即提送計畫書,即無違反契約約定情事
以上請參考,亦請前輩指教



民法第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原則上如果是二個自然人間的意思表示,當然是一方送,一方收時就可以視之為完成通知(提送審查)。
但今天的問題恐怕是,一方是公司法人,一方是公法人
公司法人的阿貓,任意EMAIL(或親送也一樣)一堆文件給公法人的阿狗
可以視之為公司法人已於時限內完成送審程序嗎??
我想當然是否定的.....除非甲方雙方已有特別約定或委任關係.....
如果並沒有,
那惟一有法定職權可以代表公法人收受資料的單位,
依據一般公務單位的組織規程...那叫秘書室...或收發單位.....
並且還要蓋收紇章等程序,才能叫那個公法人在法律上完成'接受意思表示'......
以上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2 (週五) 4:50 pm
#8 由 予愁
如果監造承認是自己的疏失,是否可只罰監造呢??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2 (週五) 5:08 pm
#9 由 opender
予愁 寫:如果監造承認是自己的疏失,是否可只罰監造呢??


當然可以啊,問題是,嘴巴承認不代表有效力喔,白紙黑字才算數,通常等你公文一過去,監造方又不承認了,這就是人性啦 ~~ (吃太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