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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驗收時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9 (週五) 8:32 am
#0 由 pluto89999
請問各位前輩,圖說上寫平均長度某M,驗收時有些地方比它長,有些比它短,取平均值比圖說上的平均值多一點,請問是否要請廠商打掉重做?

Re: 有關驗收時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9 (週五) 8:37 am
#1 由 ch@cv
pluto89999 寫:請問各位前輩,圖說上寫平均長度某M,驗收時有些地方比它長,有些比它短,取平均值比圖說上的平均值多一點,請問是否要請廠商打掉重做?
描述太精簡,建議回歸施作的目的或功能是否符合?當然也要符規範的規定!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9 (週五) 8:38 am
#2 由 newyork
不用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9 (週五) 8:42 am
#3 由 opender
同意 ~~ (GOODJOB)

Re: 有關驗收時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9 (週五) 9:44 am
#4 由 劉東
ch@cv 寫:
pluto89999 寫:請問各位前輩,圖說上寫平均長度某M,驗收時有些地方比它長,有些比它短,取平均值比圖說上的平均值多一點,請問是否要請廠商打掉重做?
描述太精簡,建議回歸施作的目的或功能是否符合?當然也要符規範的規定!


以字義上來說,有長有短才會有平均值阿~要不然應該用最小尺寸或最大尺寸表示才對阿

CH大說的對,就是要回歸作這工程的目的才對,否則為了這種字義叫廠商打掉,好像真的可笑了一點

且如果說字義本身就有錯誤,那當初為何用這個圖發包?.... 建議可以用其他契約文件的條文來解決這事情吧... (眼汪汪)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9 (週五) 2:51 pm
#5 由 power98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9 (週五) 4:45 pm
#6 由 inp529
違反農業使用法裁罰18萬,

既然出發點是基於公共利益且罰都罰了,

應該可以幫忙簽看看以"限期改正"或"補申請"方式讓整個事件有合法化的機會吧?

當然還是要辦個會勘請地方民眾幫忙背書比較有依據,
除非法規寫的很死只有"恢復原狀"一條路那就沒輒啦..... (阿彌陀猴)

Re: 有關驗收時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31 (週日) 8:43 pm
#7 由 duhmail
pluto89999 寫:請問各位前輩,圖說上寫平均長度某M,驗收時有些地方比它長,有些比它短,取平均值比圖說上的平均值多一點,請問是否要請廠商打掉重做?


為何取平均值請花心思去體會,例如AC寬度,有些地方是不規則的(住戶違建突出來),設計者只好採變通的方式以平均值代表,若圖說還有註明總數量,當然還須驗證總數量,若無只要有長度大於平均值即可,不過驗收人員必須了解平均值的用意為何,相信只要合理,將來即使檢調前都站的住腳,而不是一昧地照圖宣科,除了被廠商當外行外,還落得官僚的批評。

12年公務經驗的前技士留言~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31 (週日) 8:58 pm
#8 由 duhmail
inp529 寫:違反農業使用法裁罰18萬,

既然出發點是基於公共利益且罰都罰了,

應該可以幫忙簽看看以"限期改正"或"補申請"方式讓整個事件有合法化的機會吧?

當然還是要辦個會勘請地方民眾幫忙背書比較有依據,
除非法規寫的很死只有"恢復原狀"一條路那就沒輒啦..... (阿彌陀猴)


這種案例我有遇過,既然這裡是公務人員版我就以公務人員的立場說明:通常地主整修路面會搬上抬面,一定是有人檢舉,那麼承辦人員就必須"依法行政"。不要以新聞記者的角度看待事情,路寬加大地主一定也蒙其利,有人檢舉必有人受害或看不過去,那麼承辦人員就必辦,否則就有瀆職罪或廢弛職務釀災罪等著。
經常的做法是一群人連署或是議員建議,承辦人員會勘後"確有施作必要",找經費(議員建設經費或簽報首長同意),取得地主同意書,蓋好再移請權責機關維護管理。我保證"皆大歡喜""絕不違法"

曾是五星級首長的基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