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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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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變更設計

文章由 新鮮人 » 2011 8月 01 (週一) 8: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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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以下有關變更設計之相關問題,
1.一般在辦理變更設計時,倘若變更預算書已呈判審核完畢,則還要再經由何步驟方能將其變為變更契約呢?
2.若有引用採購法22-1-6來作為變更依據條文,則若設計單位考慮未周全導致數量少算,其是否符合該法條中所述「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之要件呢?且是否有需要檢討監造單位之疏失部份呢?
3.若變更設計已簽奉首長同意,但因期程較趕,則在尚未辦理議價前,可以請廠商先行復工嗎?其展延工期又該如何計算呢?
4.若監造單位恐涉有其委外契約失效疑義,目前尚在調查中,則是否可以僅先辦理工程變更部分呢?
5.一般契約規定若增加減金額超過10%需辦理變更(不知採購法中是否有相關依據呢),惟若結算時方才發現,則有需要補辦變更程序嗎?還是依實決算即可呢?
一次請教諸多問題真是不好意思,有勞各位先進們撥冗惠賜卓見了,感恩!
新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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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9
註冊時間: 2010 9月 25 (週六) 2: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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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關於變更設計

文章由 newyork » 2011 8月 01 (週一) 9:36 pm

1.大概是議價吧
2.簽成符合 就不用檢討設計 至於要不要檢討監造的 我不知道
3.可以復工 就簽展給廠商吧 在符合契約條件下
4.機關要自辦變更也是可以
5.採購法我不知道 不過pcc契約範本 總價的有這條,看契約訂的是不是實做數量結算
newyork
土木人四星會員
土木人四星會員
 
文章: 980
註冊時間: 2009 9月 12 (週六) 11: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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