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公務人員的加班費不比照勞基法?

請教各位大大,
為什麼公務員的加班費不比照勞基法(加班乘1.33或1.66)
還有,為什麼加班費的算法,是以月薪除以(30天*8小時)
而不是(22工作天*8小時)??
為什麼加班費還要有上限?
除了預算不足之外,有什麼道理可尋嗎?
為什麼公務員的加班費不比照勞基法(加班乘1.33或1.66)
還有,為什麼加班費的算法,是以月薪除以(30天*8小時)
而不是(22工作天*8小時)??
為什麼加班費還要有上限?
除了預算不足之外,有什麼道理可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