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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球狀石墨鑄鐵件無業主圖徽可否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1 8月 11 (週四) 8:20 pm
#0 由 popocivil
請教版上各位前輩:
小弟經辦的工程驗收水溝蓋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件
因水溝蓋廠商少做了業主名稱的圖徽
廠商函文說球狀石墨鑄鐵件是"非有價料"沒有失竊危險並要求減價收受
經我們單位要求.廠商已提送水溝框蓋的出廠證明
但是球墨溝蓋板的單價卻比一般的鍍鋅蓋板高
而廠商跟監造都主張所謂"非有價料"是即使被偷也無變賣價值之意.與價格無關
因為小弟對於鑄鐵並不熟悉.只知道人孔蓋好像也有用
查網路資訊也只查到鑄鐵加了哪些元素
但球墨鑄鐵是不是回收後真的賣不到什麼錢.也沒回收商要收?
請各位前輩幫幫忙,謝謝...

發表於 :
2011 8月 11 (週四) 8:37 pm
#1 由 newyork
印象中很常被偷

發表於 :
2011 8月 14 (週日) 6:31 pm
#2 由 nobility
一般縣市政府的合約規定,「減價收受,六倍扣款」,你不要被廠商騙了。(有的則是3倍扣款)
合約一般會規定,不影響功能性,可以減價收受。
不影響功能性的判斷,常是上法院的主要原因。
再者,滅價收受是指原價款不給(1倍),再罰款6倍,共7倍。
如果水溝蓋不計價,價款為0.8萬/個,那每個就要扣0.8*7=5.6萬。
你最好仔細翻一下合約。

發表於 :
2011 8月 14 (週日) 6:34 pm
#3 由 nobility
那個東西很好賣,很多都賣去大陸當水溝蓋,之前就有人在大陸的水溝看到xx鎮公所,或是xx區公所的水溝蓋。

發表於 :
2011 8月 15 (週一) 9:49 am
#4 由 ccc1226
減價收受:
1.考量採購法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卻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2.綜上,以本案而言,初步分析如下:
(1)不妨礙安全:OK!
(2)使用需求及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視機關設計圖徽目的為何?如果沒有製作,是否仍滿足使用需求及契約需求?!個人保留意見,但偏向不OK!
(3)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須報上級機關核准:上級機關一般都不准!
(4)減價收受案件必受採購稽核單位稽核!請準備好相關資料等人家來查!
(5)通常都要罰數倍的錢(依契約規定),我還沒看過包商願意被罰而不改的!除非大家有默契的將罰款範圍限縮到很小的範圍(關係要好,相對風險亦較高)!
以上小小心得,呵呵!我是路過的~~~~~~~~
Re: 有關球狀石墨鑄鐵件無業主圖徽可否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1 8月 15 (週一) 9:48 pm
#5 由 duhmail
popocivil 寫:請教版上各位前輩:
小弟經辦的工程驗收水溝蓋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件
因水溝蓋廠商少做了業主名稱的圖徽
廠商函文說球狀石墨鑄鐵件是"非有價料"沒有失竊危險並要求減價收受
經我們單位要求.廠商已提送水溝框蓋的出廠證明
但是球墨溝蓋板的單價卻比一般的鍍鋅蓋板高
而廠商跟監造都主張所謂"非有價料"是即使被偷也無變賣價值之意.與價格無關
因為小弟對於鑄鐵並不熟悉.只知道人孔蓋好像也有用
查網路資訊也只查到鑄鐵加了哪些元素
但球墨鑄鐵是不是回收後真的賣不到什麼錢.也沒回收商要收?
請各位前輩幫幫忙,謝謝...
業主名稱的圖徽其用意為何就是本題的key point,有可能是防盜、也有財產登記的用途,因此是否不影響功能不是廠商說了算,必須由設計單位認定才符合程序,另外有些大大點出問題的另一重點:罰款,但罰款是處罰不符處的n倍(n=3或6),敝人認為,此題的不符是無圖徽,若單價分析有該圖徽的單價就可只罰那部分的n倍,若無就應該以整塊溝蓋計算,那麼廠商自己換一塊比罰n塊划算吧~


發表於 :
2011 8月 16 (週二) 12:47 am
#6 由 nobility
如果真的要幫廠商解套,可以用單價分析來罰扣款,對包商衝擊會輕一點。
但無十分正當的理由,你用減價收受,都會被懷疑正當性....。
包商做的爛,每一個地方都不改,每個地方都叫你單價分析減價收受...,你覺得OK嗎?不是每種東西都可以用減價收受的。
用在這個地方是可以,但地方似乎太明顯。
一堆小地方做的不好,看起來就是整個都很爛。
後果是那個落選的鄉長或代表或是百姓看了不爽,隨便找地方戳,那可能在幾年後,你不知道調了N個單位了,還是會被叫回來問。
以前在營造廠時,主任教我偷工減料時跟我說,放在那裡幾年不會壞的,或是埋在地底十幾年的,最好不要偷,因為隨時都有被抓到的風險。改天被挖出來,證據都在那裡。
何必放一個東西在那裡,擔心隨時會出事?
要偷就偷那種假設工程,或是會風化老舊,隔一陣子難以判斷價值的東西。
就算到時候送檢,你也驗不出什麼東西來了。
在營造廠我學到很多。
連走路都會看到的東西你要放給他過,要是我,我不會肯。
幫不幫廠商,看你自己了。
他爽,他也不會感謝你的。
他感謝你,贈予你四個小朋友、小東西,換你抓去關。
所以幫忙真的是佛心來著。
至於是不是有價物,你自由心證,法官也自由心證。
我在做一些事情之前,我都會考慮我自己是不是解釋的過去。
如果你覺得OK,那就OK。
你的問題我似乎沒有幫到忙,但是這個地方我覺得就有點灰色,可能看你自己了。

發表於 :
2011 8月 16 (週二) 1:01 am
#7 由 nobility
不過如果錢不多,數量不大,我覺得可以考慮想辦法幫忙。
但如果量大的話,考量利益問題跟派系問題,最好審慎考慮。錢太少,除非有人檢舉,要不然一般都不會入檢調的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