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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請問,
1.若有一變更設計已議價完成,惟時效緊迫,則可否先通知廠商復工,再來補辦協議書等文件程序呢(有點類似決標後次日即開工,此時契約亦可能尚未作好)?
2.若一變更包含原有工項其數量增加(單價不變)及新增工項,若完成議價程序後要來調整標比,則其標比應以【(決標值-原有工項增加值)/(預算值-原有工項增加值)】計算呢?或以(決標值/預算值)計算即可呢?
3.若有一a c路面改善工程,因其發包工作費中包含刨除折價值(其為負值),則要訂契約時又該如何計算其標比呢?
上述問題,有勞各位先進撥冗解惑囉!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