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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工作費中包含刨除價值(負值),如何計算標比?

文章發表於 : 2011 8月 23 (週二) 3:50 pm
#0 由 新鮮人
請問,
1.若有一變更設計已議價完成,惟時效緊迫,則可否先通知廠商復工,再來補辦協議書等文件程序呢(有點類似決標後次日即開工,此時契約亦可能尚未作好)?
2.若一變更包含原有工項其數量增加(單價不變)及新增工項,若完成議價程序後要來調整標比,則其標比應以【(決標值-原有工項增加值)/(預算值-原有工項增加值)】計算呢?或以(決標值/預算值)計算即可呢?
3.若有一a c路面改善工程,因其發包工作費中包含刨除折價值(其為負值),則要訂契約時又該如何計算其標比呢?
上述問題,有勞各位先進撥冗解惑囉!感恩!

Re: 發包工作費中包含刨除價值(負值),如何計算標比?

文章發表於 : 2011 8月 24 (週三) 2:30 pm
#1 由 土木人
新鮮人 寫:請問,
1.若有一變更設計已議價完成,惟時效緊迫,則可否先通知廠商復工,再來補辦協議書等文件程序呢(有點類似決標後次日即開工,此時契約亦可能尚未作好)?
2.若一變更包含原有工項其數量增加(單價不變)及新增工項,若完成議價程序後要來調整標比,則其標比應以【(決標值-原有工項增加值)/(預算值-原有工項增加值)】計算呢?或以(決標值/預算值)計算即可呢?
3.若有一a c路面改善工程,因其發包工作費中包含刨除折價值(其為負值),則要訂契約時又該如何計算其標比呢?
上述問題,有勞各位先進撥冗解惑囉!感恩!


個人想法,供參考
1.招標前作業是屬公法領域,適用採購法規定;而後續採購標的執行屬私經濟領域,適用民法規定。所以變更設計已完成議價,依照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另新增項目的工期部分應於議價時一併完成議定作業,否則通知復工,其工期又該如何認定?

2.議價只議新增項目不含原有工項,若原有工項增加請按原契約單價檢討,所以調整標比跟原有工項有關係嗎?

3.AC刨除折價值一般採用固定費用,且不隨標比調整,所以標比計算時將決標金額、發包工程費分別加上固定之負值減帳金額後再相除,即可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