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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應到人員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7 (週三) 3:23 pm
#0 由 pig7814
依據營造業法
第四十一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
主任 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但土木包工業沒有聘專任工程人員,是不是工地主任到場就可以了呢?

Re: 驗收應到人員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7 (週三) 3:39 pm
#1 由 LSC
pig7814 寫:依據營造業法
第四十一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
主任 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但土木包工業沒有聘專任工程人員,是不是工地主任到場就可以了呢?



營造業法第36條已有規定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所以土木包工業的公司負責人要到場,才可辦理驗收

Re: 驗收應到人員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9 (週五) 11:47 am
#2 由 pig7814
LSC 寫:
pig7814 寫:依據營造業法
第四十一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
主任 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但土木包工業沒有聘專任工程人員,是不是工地主任到場就可以了呢?



營造業法第36條已有規定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所以土木包工業的公司負責人要到場,才可辦理驗收


經查營造業法第32條,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沒想到工地主任還大於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