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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某工程屬公告金額以上 工期為30日
機關於1月1日第一次驗收 但是有缺失待改正 主驗人員指定於1/15日前改善完畢 廠商於期限內函報改善完畢 機關於1/20辦理第二次驗收
惟第二次驗收時發現第一次驗收時之缺失仍未改妥 機關指示廠商儘速改正
廠商之後改正完畢後機關於2/15日辦理第三次驗收合格
就以上之案例 請問:
1. 機關認定廠商1/21~2/15之期間為逾期 並處以逾期罰款 請問法令依據為何?
2. 因廠商於1/20第二次驗收時 第一次驗收之缺失仍未改善完畢 機關能否從1/16日起開始起計逾期 也就是說1/16~2/15處以逾期罰款? 法令依據為何?
3. 本工程之工期為30日且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假設申報竣工前有2天逾期 若加計驗收不合格之逾期日數為28日 請問此為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之"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