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關於解約與請款的履約爭議

文章發表於 : 2011 11月 03 (週四) 11:04 am
#0 由 新鮮人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若一監造單位之技術服務契約遭前員工盜刻印章及偽照簽名,故甲方正式行文與其解除契約(竣工後),但該單位之負責人因後續有親自參與後續相關事宜(至竣工前),故訴求應僅以終止契約為之,並要求甲方應支付部分監造費,這樣可否嗎?

另若為了工程承攬廠商可賡續辦理驗收請款等事宜,如果甲方於此時委外審查決算,則得標之顧問公司是否亦僅是書面審查而已,關於監造等責任依然無人負責,且文件資料亦付諸闕如,這樣有廠商辦法順利請款嗎?有勞各位先進們指導了,感恩!

文章發表於 : 2011 11月 03 (週四) 11:34 am
#1 由 inp529
小弟先提供個人見解拋磚引玉... (HI)

1.監造契約應由甲方承辦人代表審閱無誤後始得用印(官防、騎縫章等),遭前員工盜刻印章及簽名即可偽造契約有點匪夷所思,但明顯已涉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

2.甲方正式行文與其解除契約,如公文上有敘明生效日期則建議以其追認,若無敘明可能得追認至發文日期。就民法觀點而言,小弟認為原監造單位開工至解約期間倘確有履約之實,請求服務費用之權利恐未喪失,惟為求嚴謹,建議簽辦時加會主計與法治單位協助釐清為妥。

3.假使工程並未因故停擺仍正常施做,則解約至新監造(或委外)單位簽約日之空窗期,基本上可視為自辦監造,即該期間監造責任係由主辦自己承擔。至於廠商能否順利請款?就端看主辦單位跟新監造(或委外)單位如何配合囉~

以上

文章發表於 : 2011 11月 03 (週四) 12:39 pm
#2 由 mnbv12
請問一下,你是甲方嗎?如果是,那不知是誰教你解除契約的?解除契約的依據為何?
先不論,偽造是否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為該單位負責人似乎有要繼續該契約之意)之刑法構成要件,僅依現有資訊以民事關係分析淺見如下:
1.前員工未經授權代理並以本人(即該單位負責人)之名義簽約,屬無權代理之行為,其效力應視本人是否承認為斷,況工程監造期間該負責人有親自參與後續工作,你說他會不會承認。又該負責人以自己之行為(親自參與監造工作)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甚至有表見代理之情事。故系爭契約似乎是有效的。
2.目前契約生效時間點有2說(如果沒記錯的話),甲說:決標即生效;乙說:簽約後生效(以招標須知有附停止條件之情形)。故如果系爭工程為公共工程,會先經採購程序,貴單位於決標時當事人(即得標者)有無誤認?若無,以上開之甲說契約即成立生效,若以乙說觀點以簽約時生效,又回到前項所稱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之問題。
綜上,該契約似乎無解除契約之理由,如果你要用片面解除或終止的話可能還會有損害賠償之問題,所以解除契約似乎對貴單位沒啥好處~而且解除後麻煩才多咧。還有,繼續性契約能否解除也是個問題。然而,貴單位已解除契約~唉~~不知道要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