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檢驗重試之規定,謝謝!

請問契約中若有載有「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工程司或承包商得要求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就懷疑點附近取樣二點重試,取重試檢驗結果之平均值取代原懷疑值,併入該批其他驗值重新計算。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重試所需樣品可從路面採取,按AASHTO T30及T164或ASTM D6307試驗」之規定,其是代表只要有疑義之項目皆可重試,還是仍需符合相關前提呢?且是全部項目都能重試‧還是只能擇一項目重試一次呢?有勞各位先進幫忙了,感恩!
lrdf 寫:請問有「檢驗結果有懷疑時....」是什麼情形?
例如是已經試驗但結果不合格要重測~還是監造、業主認為試驗有問題,想抽查驗~
如果是前者,要是我,重測可能會特別留意有無外在操作跡象可循時,
不合格想硬測成合格的事最好留給公正第三人或鑑定人去做吧?
因材料試驗出狀況的事多問前人應略可知一二,工作可以再找、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