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無尾巷鋪設柏油並改善排水設施阿?

查了一些資料~如果是既成道路~應該比較沒爭議
可是無尾巷的路~算是既成道路嗎
查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OO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再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謂:「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故建築物擬使用他人之土地作為巷道通行時,起造人對於該通行道路,必須為合法正當性,始得以他人之土地做為通行巷道而為指定建築線,否則如無權通行他人之土地,而擅自以他人土地通行,即為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
無尾巷好像是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
可是無尾巷的路~算是既成道路嗎
查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OO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再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謂:「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故建築物擬使用他人之土地作為巷道通行時,起造人對於該通行道路,必須為合法正當性,始得以他人之土地做為通行巷道而為指定建築線,否則如無權通行他人之土地,而擅自以他人土地通行,即為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
無尾巷好像是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