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發道歉函?範例?

小弟出了點狀況請教各位先進:
目前辦理某發包案因時間緊迫,
聽從建議一倂發函給正取、備取名額徵詢,
確認各山頭教授擔任報告審查委員的意願。
目前5名擔任報告審查的教授已依圈選順序確定,
但是另外3名已表達同意擔任的(備取)教授不知如何善後?
該不該發函說明因首長圈選因素而成遺珠?
為此道歉?
如要,有沒有案例可參考?

目前辦理某發包案因時間緊迫,
聽從建議一倂發函給正取、備取名額徵詢,
確認各山頭教授擔任報告審查委員的意願。
目前5名擔任報告審查的教授已依圈選順序確定,
但是另外3名已表達同意擔任的(備取)教授不知如何善後?
該不該發函說明因首長圈選因素而成遺珠?
為此道歉?

如要,有沒有案例可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