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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道路ac驗收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2 2月 24 (週五) 6:02 pm
#0 由 casio2363
請問各位前輩~因我們的契約及補充說明書都沒有詳細的規定
在鄉公所辦理的道路柏油改善工程~通常都是好幾條路併在一起發包
如果在驗收時~其中一條假設是200m*4.5m
假設在0k+85的地方鑽一顆ac試體~未達設計厚度的90%~依規定是要重鋪或加鋪
各位前輩的作法是因為這一點不過就整條路重鋪或加鋪嗎?

聽包商講說其他單位有的作法是~在沒過的那一點前後各50m(?)各在鑽一點~如果有過就這100m範圍內改善~如果在沒過就各在退50m(?)~這有相關依據嗎?

可否請各位前輩提供一下實務的作法是如何呢??

文章發表於 : 2012 2月 25 (週六) 12:23 am
#1 由 newyork
那一顆的代表數量是多少

Re: 請問道路ac驗收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2 2月 25 (週六) 5:39 am
#2 由 FeLife
casio2363 寫:請問各位前輩~因我們的契約及補充說明書都沒有詳細的規定
在鄉公所辦理的道路柏油改善工程~通常都是好幾條路併在一起發包
如果在驗收時~其中一條假設是200m*4.5m
假設在0k+85的地方鑽一顆ac試體~未達設計厚度的90%~依規定是要重鋪或加鋪
各位前輩的作法是因為這一點不過就整條路重鋪或加鋪嗎?

聽包商講說其他單位有的作法是~在沒過的那一點前後各50m(?)各在鑽一點~如果有過就這100m範圍內改善~如果在沒過就各在退50m(?)~這有相關依據嗎?

可否請各位前輩提供一下實務的作法是如何呢??


http://download-88flood.www.gov.tw/lawB ... %AE%9A.pdf

用心上網找,就找的到!!

Re: 請問道路ac驗收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2 2月 25 (週六) 5:14 pm
#3 由 casio2363
FeLife 寫:
http://download-88flood.www.gov.tw/lawB ... %AE%9A.pdf

用心上網找,就找的到!!


感謝前輩的回應~~這個我在網路上有搜尋過~可是這是水保局的規定
我想請問的是~因為我的的契約沒有規定這樣~~包商要求引用水保局的規定是否可行??
畢竟可能各機關自定的都不太相同~~

Re: 請問道路ac驗收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2 2月 25 (週六) 5:35 pm
#4 由 neotw
casio2363 寫:
FeLife 寫:
感謝前輩的回應~~這個我在網路上有搜尋過~可是這是水保局的規定
我想請問的是~因為我的的契約沒有規定這樣~~包商要求引用水保局的規定是否可行??
畢竟可能各機關自定的都不太相同~~


契約上沒有規定
就不能引用

不然還有一個辦法,就是開一個協調會
在會議中做出結論決定該工程複驗機制

當然..這個會要請政風會計等單位出席....= ="

Re: 請問道路ac驗收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2 2月 25 (週六) 10:14 pm
#5 由 FeLife
neotw 寫:
casio2363 寫:
FeLife 寫:
感謝前輩的回應~~這個我在網路上有搜尋過~可是這是水保局的規定
我想請問的是~因為我的的契約沒有規定這樣~~包商要求引用水保局的規定是否可行??
畢竟可能各機關自定的都不太相同~~


契約上沒有規定
就不能引用

不然還有一個辦法,就是開一個協調會
在會議中做出結論決定該工程複驗機制

當然..這個會要請政風會計等單位出席....= ="


契約上沒有規定,就不能引用,你是聽那個包商說的?

依據採購法實行細則第 91 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
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驗收不符,主驗人員決定如何處置,要開什麼會!!

假設在0k+85的地方鑽一顆ac試體~未達設計厚度的90%

該如何處置,若有法律規範當然依法辦理呀,水保局的是有規定呀,
誰說契約上沒有規定,就不能引用,一定要契約規定才能引用阿?
阿,契約也沒有規定,說不能引用,當然保護自己依規定辦理呀!!!!!!!!!!!

Re: 請問道路ac驗收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2 2月 26 (週日) 12:57 am
#6 由 jasonh714
casio2363 寫:請問各位前輩~因我們的契約及補充說明書都沒有詳細的規定
在鄉公所辦理的道路柏油改善工程~通常都是好幾條路併在一起發包
如果在驗收時~其中一條假設是200m*4.5m
假設在0k+85的地方鑽一顆ac試體~未達設計厚度的90%~依規定是要重鋪或加鋪
各位前輩的作法是因為這一點不過就整條路重鋪或加鋪嗎?

聽包商講說其他單位有的作法是~在沒過的那一點前後各50m(?)各在鑽一點~如果有過就這100m範圍內改善~如果在沒過就各在退50m(?)~這有相關依據嗎?

可否請各位前輩提供一下實務的作法是如何呢??


看那一顆代表的範圍多少~~~把那一個範圍加鋪或重鋪~~~
廠商有爭議,叫它提工程會調解,這樣承辦才沒有責任~~~

Re: 請問道路ac驗收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2 2月 27 (週一) 3:33 pm
#7 由 neotw
FeLife 寫:
neotw 寫:
casio2363 寫:
FeLife 寫:
感謝前輩的回應~~這個我在網路上有搜尋過~可是這是水保局的規定
我想請問的是~因為我的的契約沒有規定這樣~~包商要求引用水保局的規定是否可行??
畢竟可能各機關自定的都不太相同~~


契約上沒有規定
就不能引用

不然還有一個辦法,就是開一個協調會
在會議中做出結論決定該工程複驗機制

當然..這個會要請政風會計等單位出席....= ="


契約上沒有規定,就不能引用,你是聽那個包商說的?

依據採購法實行細則第 91 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
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驗收不符,主驗人員決定如何處置,要開什麼會!!

假設在0k+85的地方鑽一顆ac試體~未達設計厚度的90%

該如何處置,若有法律規範當然依法辦理呀,水保局的是有規定呀,
誰說契約上沒有規定,就不能引用,一定要契約規定才能引用阿?
阿,契約也沒有規定,說不能引用,當然保護自己依規定辦理呀!!!!!!!!!!!


契約、圖說上都沒有相關試驗代表性依據
你要用哪一條來講?

要引用水利局的,可以啊,開會!
不然政風可以質疑,為什麼不引用工程會的,為什麼不引用公路總局的,為什麼不引用ooxx單位
就一定要引用水利局的,是不是有圖利包商的嫌疑?

驗收官權力很大,但是不代表他能夠決定試驗代表批數,也不能在驗收過程中任意引用別的機關的規定來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