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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捐贈道路用地土地容積移轉

文章發表於 : 2012 3月 05 (週一) 12:14 am
#0 由 lion
請各位大大教導,我在區公所服務,最近有一個會勘內容是有建設公司捐贈道路用地要做土地容積移轉。我去查地號後土地使用分區為"住一"(第一種住宅區)而非申請之"道路用地"。去現勘應如何處置,但地籍圖謄本上都有分割出地號,是否可認定現況為道路使用呢?或有正確作法。 (jolin)
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2 3月 05 (週一) 11:51 am
#1 由 正宗炮灰
私有土地之即成巷道的問題是很普偏的,但真的是無解!
不知您那塊地是都市計劃範圍還是區域計劃範圍!公所也不是辦理此項目受理單位,應是縣市及直轄市政府!
相關法條請參卓~
大法官釋字第400號及440號~特別犧牲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
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高雄市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一般處理這種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有三~
一是徵收~~~但政府沒錢!
二是土地交換~~~但近年利弊過大,很少辦!
三是容積移轉~~~但有送出基地和接受基地限制要求!!!
以上~
希能給您些 許幫助!!!!

文章發表於 : 2012 3月 05 (週一) 7:06 pm
#2 由 lion
謝謝樓上大大的寶貴意見,確實受理單位是市政府但市政府找區公所會勘,是不是要我指定該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巷道呢? (jolin) 還是要我證明現況為道路使用呢?實在搞不懂?去現勘時我應該如何表達才不會逾越權責呢?請各位大大給小弟一些寶貴意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