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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排水溝占用私人地,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2 3月 12 (週一) 2:14 pm
#0 由 新鮮人
倘一基於公眾利益、年代久遠之道路附屬側溝工程,經鑑界發現有占用私人土地之虞時,有必要遷移嗎(是否需考量其為道路退縮地呢?又該如何查詢呢)?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2 3月 13 (週二) 9:15 am
#1 由 bellw
下述意見供參考
1.年代久遠是多久?
既成道路之要件 ( 臺北市政府96.12.05.府法二字第0九六0八一五六五00號函 )
(一)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
(二)已歷數十年之久,實務上多認為需二十年以上(最高行政法院92
年判字第1124號判決)
(三)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四)供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五)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2.若經地政事務所鑑界確實佔用私地,可辦理徵收或退縮歸還,而若是已使用多年,而地主也未抗議,應可順利辦理徵收。

3.是否為道路退縮地,應是考量都市計畫,建築法第48條供參考
''第 48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
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文章發表於 : 2012 3月 13 (週二) 10:34 am
#2 由 jasonh714
bellw 寫:下述意見供參考
1.年代久遠是多久?
既成道路之要件 ( 臺北市政府96.12.05.府法二字第0九六0八一五六五00號函 )
(一)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
(二)已歷數十年之久,實務上多認為需二十年以上(最高行政法院92
年判字第1124號判決)
(三)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四)供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五)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2.若經地政事務所鑑界確實佔用私地,可辦理徵收或退縮歸還,而若是已使用多年,而地主也未抗議,應可順利辦理徵收。

3.是否為道路退縮地,應是考量都市計畫,建築法第48條供參考
''第 48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
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既成道路也不能做水溝吧~~畢竟地還是私人的~~民眾只有通行權並沒有地下的使用權~~

文章發表於 : 2012 3月 13 (週二) 3:28 pm
#3 由 bellw
如jasonh714所言,既成道路僅承認地面通行權。
引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鄭華合律師 對於民眾詢問即成道路的回覆文(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 ... pic&t=1417 )
請連結過去觀看,摘錄其中片段供參考
''既成道路兩旁之水溝如係為既成道路排水之用,亦應包括在既成道路養護之範圍內,似無徵得該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為必要。惟如非屬既成道路,或其整修範圍超過原既成道路範圍之部分,則以徵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為宜。''

對既成道路,論壇裡已有先進整理文章,可連結近一步了解
"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役地關係及私人地土無償使用問題"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t=3616 )

文章發表於 : 2012 3月 13 (週二) 3:47 pm
#4 由 jasonh714
bellw 寫:如jasonh714所言,既成道路僅承認地面通行權。
引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鄭華合律師 對於民眾詢問即成道路的回覆文(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 ... pic&t=1417 )
請連結過去觀看,摘錄其中片段供參考
''既成道路兩旁之水溝如係為既成道路排水之用,亦應包括在既成道路養護之範圍內,似無徵得該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為必要。惟如非屬既成道路,或其整修範圍超過原既成道路範圍之部分,則以徵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為宜。''

對既成道路,論壇裡已有先進整理文章,可連結近一步了解
"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役地關係及私人地土無償使用問題"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t=3616 )


其實這有點自由心證啦,既成道路能不碰就不碰吧,畢竟大法官解釋的也很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