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鮮人 寫:請問倘機關以101條對包商祭以停權處分,若包商不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時,則機關後續之處理程序該如何呢(是先提出書面答辯,還是需北上工程會與包商進行調解呢?),若屆時機關敗訴時,除原對包商之處分被駁回外,機關會有相關處分嗎?謝謝!
看你主關機關是誰,縣市政府都有設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EX台北市),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去工程會。一般程序也很很簡單,會先程序審查,就是看你辦理的程序有沒有合格,合格的話才會受理,然後請廠商繳費,另外廠商要寫申訴書,而你要根據廠商的申訴書寫答辯(就是defense)。然後喬好時間三方(廠商、機關、委員)一起來開會。
調解沒有那麼可怕啦,要放開心胸想,就是因為公務員依法(契約)行政的時候無法解決問題,會有圖利的疑慮。所以才藉由公正第三者提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一般都是契約條款無法提供的方案。
委員一般立場都會比較傾向廠商,然會會先找你辦理的漏洞,這時候一些對你有利的資料要準備好,以免受傷。如果發現責任都推不到你身上的話,就會開始推到不相干的第三方,這是最好的結果,因為比較不會有責任。所以要會看情況,見風使舵。
如果你的辦理都有依據契約條文作,事前有簽核,有經過首長同意後才去辦理,一般來講都會沒事。
最後,答辯書建議每一個你的作為都要有依據(契約),不要太複雜,簡單就好simple is the best,單刀直入一刀劍血,掌握法、理(道理)做鋪陳就夠了。而且答辯書也會給廠商看過,廠商也會對你的答辯提出反證。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