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與廠商間之認知不同

1.請問,若與原監造單位解約(因為經查其為偽刻無效契約)後,則與其相互間來往公文(含當初有部分展延工期等問題是經由其評估後招標機關方核定於工程承包商)之部分,則屆時可予以採認嗎?
2.另若有一工程之原有工項AC鋪設(A),但原數量較短少,且需新增工項B(號誌遷移)、C,故需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惟若要施作AC時,恐需配合遷移號誌,因為招標機關是要求需先將原有工項施作完後方才准予停工,所以廠商於變更程序完成(通知復工前)已先完成B工項,這樣招標機關是否有補辦變更設計程序上之瑕疵?且變更完後之展延工期仍需考量A、B工項之追加金額部分予以加計嗎?且若查覺承包廠商於施工日報是將B工項之施作載於變更設計完成後,其是否有涉及登載不實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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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若有一工程之原有工項AC鋪設(A),但原數量較短少,且需新增工項B(號誌遷移)、C,故需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惟若要施作AC時,恐需配合遷移號誌,因為招標機關是要求需先將原有工項施作完後方才准予停工,所以廠商於變更程序完成(通知復工前)已先完成B工項,這樣招標機關是否有補辦變更設計程序上之瑕疵?且變更完後之展延工期仍需考量A、B工項之追加金額部分予以加計嗎?且若查覺承包廠商於施工日報是將B工項之施作載於變更設計完成後,其是否有涉及登載不實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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