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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與廠商間之認知不同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09 (週一) 11:26 am
#0 由 新鮮人
1.請問,若與原監造單位解約(因為經查其為偽刻無效契約)後,則與其相互間來往公文(含當初有部分展延工期等問題是經由其評估後招標機關方核定於工程承包商)之部分,則屆時可予以採認嗎?
2.另若有一工程之原有工項AC鋪設(A),但原數量較短少,且需新增工項B(號誌遷移)、C,故需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惟若要施作AC時,恐需配合遷移號誌,因為招標機關是要求需先將原有工項施作完後方才准予停工,所以廠商於變更程序完成(通知復工前)已先完成B工項,這樣招標機關是否有補辦變更設計程序上之瑕疵?且變更完後之展延工期仍需考量A、B工項之追加金額部分予以加計嗎?且若查覺承包廠商於施工日報是將B工項之施作載於變更設計完成後,其是否有涉及登載不實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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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關於與廠商間之認知不同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09 (週一) 12:02 pm
#1 由 aspavf
新鮮人 寫:1.請問,若與原監造單位解約(因為經查其為偽刻無效契約)後,則與其相互間來往公文(含當初有部分展延工期等問題是經由其評估後招標機關方核定於工程承包商)之部分,則屆時可予以採認嗎?
2.另若有一工程之原有工項AC鋪設(A),但原數量較短少,且需新增工項B(號誌遷移)、C,故需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惟若要施作AC時,恐需配合遷移號誌,因為招標機關是要求需先將原有工項施作完後方才准予停工,所以廠商於變更程序完成(通知復工前)已先完成B工項,這樣招標機關是否有補辦變更設計程序上之瑕疵?且變更完後之展延工期仍需考量A、B工項之追加金額部分予以加計嗎?且若查覺承包廠商於施工日報是將B工項之施作載於變更設計完成後,其是否有涉及登載不實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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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點不是解約,而是解約後你怎麼辦?有覺悟要改成自辦監造嗎?還有施工廠商權益會不會被影響。契約關係就你提問就有設計、監造、施工3個腳色,需進一步考慮三者關希,不要抓東漏西。另外如果以改為自辦監造的話,就是你簽核認為他之前做的都合理(機關一定要人背書的),全部幫他扛下來,再繼續走下去。

2、契約變更原則要先簽核准,至少要先確認經費足夠,才去施工(建議做好有簽奉先請施作)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十、(三)工程司或設計單位依核定之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應報經機關核定,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於核定後施工,否則應先籌妥財源後,始得施工。

工程變更除非你停工等變更完成再復工,不然一般都很趕、上頭壓力也很大,不可能有時間等你,所以承辦人至少要完成該有的程序,只剩下議價作業慢慢在"喬"。
另外給個實務經驗,要廠商施作前最好先給廠商簽下契約變更同意書(包含變更內容項目),以免廠商日後過河拆橋,來個獅子大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