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價金之給付的選擇

發表於 :
2012 4月 12 (週四) 3:55 pm
#0 由 BPM88
工程會的工程契約範本 有訂三項 :
1.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2.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3.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問:
(一)各項的適用性為何?
(二)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且一次付清者,用何項結算較佳?

發表於 :
2012 4月 13 (週五) 12:41 am
#1 由 hitt1111
我在公所....幾乎9成9的工程都2.用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只是在簽的時候都會多加一句...於合約金額內,依實作數量結算....
哈哈...少退多不補...@@"

發表於 :
2012 4月 17 (週二) 7:36 pm
#3 由 BPM88
沒人回我只好繼續寫我猜的: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A方案)vs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B方案)
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且一次付清者,若我是廠商,且跟設計監造很要好...
A方案(假設伸縮空間5%):
作95%,可賺100%錢,請設監修正設計圖,竣工圖為原始的95%數量。
對業主來說用更少的數量達成原始需求,這點須請設監解釋。
解釋過關,廠商賺到5%,解釋不過關,減價收受,假設減50%罰25%,則可賺96.25%錢。
故會變成減價收受的罰則影響廠商是否願意拼95%
B方案(假設不需重新議價最大空間為30%):
賺錢的部分作129%領129%錢,請設監修正設計圖,竣工圖為原始的125%數量。
不賺錢的部分作71%領71%錢,請設監修正設計圖,竣工圖為原始的71%數量。
結論:用A方案廠商不愛多作,進度快。用B方案廠商愛多作,進度慢,問題多。

發表於 :
2012 4月 17 (週二) 9:59 pm
#4 由 mnbv12
小弟認為
總價結算與實作結算,不同的點在於前者於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一定比例(現行範本為5%)之風險由承攬人負擔,而後者承攬人無須負擔任何風險。
為何會有這些結算方式,一般實務認為習慣上以實支計付(即實作結算)為主,但是有些工程數量不易計算明確,故才會有一定比例由承攬人承擔之結算方式衍生
小弟覺得,一般土木工程(例如水溝、擋土橋...等)可明確計算出數量者,以實作結算
而建築工程,由於粉刷、外牆貼磁磚...等數量不易明確計算(因為有些菱菱角角不易計算),一般以總價結算,一定比例之數量由承攬人負擔
至於部分總價部分實作,則依此原則劃分哪些是總價結算哪些是實作結算
以上提供參考,尚請前輩指教

發表於 :
2012 4月 18 (週三) 12:35 am
#5 由 hitt1111
呵呵...真開心可以討論一下...因為我從進公所就都採這樣的方式...
我們一般道路,排水,擋土牆這類都是採實作實算...
我們都是委外設計監造,設計監造費用都是採依結算金額X%計價
由於我們的工程都是幾十萬或最多幾百萬的小工程...
在監造設計完成後一般不太會有計算錯誤或是漏列的問題(當然還是有啦..只好請廠商幫忙吸收)
至於如果是建築工程之類的工程,則是採總價承包...
採購法:伍.契約價金:
三十二、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其屐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份,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三)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一列或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三十三、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屐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其實不管實作實算或是總價承包,投標的數量都是預估數量,
差別在於那5%,但以公共工程的做法,
講實話…多做都不給比較多,金額小大部份都請廠商吸收,除非金額差很大,顧及廠商權利,只好辦變更設計,但一般都會先追就監造設計錯誤的部分…
重點在於…如果廠商施作數量減少在5%內呢???是否扣款???
依實作實算,減作部份在竣工前發文核准,可依實作數量結算,
如無核准,變成與契約圖面不符的問題,如果無法改善,應計算違約的部份..
但如果依總價給付呢???5%應該是可以不扣啦…但…你敢不扣嗎????
遇到明理的或真的懂契約採購法的就沒事…
如果遇到不明理,硬要找麻煩的呢???一直被問為什麼不扣??
就看那個對自己有利就用那個方式付款吧……………
我們都是會要求廠商在施作的時候要多作一點點,以為測量或計算的誤差….
其實不管是用實作實算或總價付款,如果是漏列的單項要新增都要變更設計…
這是我們的做法啦…..
請指較,如果有更好的方法……@@”

發表於 :
2012 4月 18 (週三) 7:27 am
#6 由 BPM88
一點小結論:
總價結算者,廠商會盡量控制在95%,若機關肯依法讓廠商賺這5%的錢,則將完成"用料最省"的工程。
實作結算者,廠商能多作就多作(尤其是賺錢的部分),則將完成"用料最多"的工程。
至於數量計算,我倒不認為數量上土木工程比建築工程容易精確,有很多道路銜接、拉平順等地方也是很難精確,模糊地帶要多作少作,這一切都是看廠商施作的心態。
針對廠商老愛計較一兩公尺的問題,總價結算是一個極有效率的解決之道,且是從心態著手。

發表於 :
2012 4月 18 (週三) 9:45 am
#7 由 aspavf
我的經驗是實作數量最沒有爭議。
因為公務人員觀念"多給"或是你"該扣而沒有去扣",在審計單位眼中都可以扣上圖利廠商大帽。
原本總價承攬美意,就是一種賭博式契約,超出一定範圍才有變更,額度內廠商吸收,
而這吸收有時候廠商有利、有時候機關有利。好處是約定額度內時,可以精簡程序。
但是在會計、政風眼中,他們都會認為數量應該要"正確無誤",不允許有廠商賺的機會,因為以他們觀點這就是圖利,因為大家腳色不同,那也沒錯。
我認為當初訂這種契約的人,太理想化了,而沒有考慮到現場執行的人甘苦。而且在公務人員的傳統觀念下,反而變相成為要監造去凹廠商!?小工程廠商尚且還可以讓你凹;然而大工程的話,鬼才理你!不跟你拼命才怪;就是碰到惡質的廠商也會想辦法拐你。
既然無法突破觀念,與其一眛的要凹廠商、或怕圖利,倒不如大家明算帳,作多少算多少,反而少爭議。對設計者而言,也可大大方方的承認,反正我不是很確定實際數量,才用實作數量契約(但還是要有估算數出來),而施工的時候,由監造、廠商按圖施作後,覈實給付就好了。
但是竣工結算的時候就要精實一點,要三方都去帳量,不要懶惰省卻程序,造成爭端。而且開工前會議,最好先押一句如果工程期間內需變更、追加的時候都要事前提出,報請機關核定後為之,避免監造、廠商先行施作,俟後再逼機關接受。

發表於 :
2012 4月 18 (週三) 7:23 pm
#8 由 BPM88
我覺得所謂的"凹廠商",不論是哪一種都有可能發生。
總價結算的伸縮空間,不代表廠商可以自己主張多作少作,仍得依照變更設計或圖面澄清的程序才能,否則到了驗收時候有任何與原始設計圖不同之處業主都可主張減價收受。所以減價收受的規則讓廠商想不想去拼5%。所以我覺得減收50%加上100%的懲罰款是不錯的,沒作的錢通通吐出來。故驗收時仍舊照圖驗收,大家輕鬆,也不用太斤斤計較。(絕非實地測量各尺寸重新計算數量再來看是否在伸縮範圍內)
至於實作結算,就好像擺明了設計圖僅供參考一樣,廠商為所欲為,想怎麼改就怎麼改。到時候不小心作超過預算,又變成要"凹廠商"。且驗收時可辛苦了,有些隱蔽之處難以丈量,各說各話。
"本工程標的明確,依契約辦理總價結算" vs "圖利廠商大帽"
我只能說"制度原是好的,只是人讓他變得複雜"

發表於 :
2012 4月 18 (週三) 9:36 pm
#9 由 barker
能確認妳的發包圖說夠完整就會用總額結算,前提是這設計圖說很詳盡的審查,詳細表沒漏項太多,實做計算大概是怕5%上下免增減帳....都有人再用就是了。最近排雲山莊的廠商不就是在吵實做數量...
土木人 寫:hitt1111 寫:我在公所....幾乎9成9的工程都2.用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確定嗎?
一般工程皆採總價承攬,也就是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既然工程圖說已完成,其履約標的明確,
何需採用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
除非你認為預算書圖中的數量計算僅供參考,
如果是委託設計,那需要給設計費嗎?
大部分會採用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方式,
是指年度開口契約,因為施作項目目前不明確,
先行概估年度施作之數量,
等廠商決標後,再俟年度需求採用派工方式,
例如緊急搶修之類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