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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頭痛之契約變更設計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18 (週三) 10:06 am
#0 由 新鮮人
請問,
1.若竣工後發現有某些原工項設計數量短少(尚未驗收),則於驗收前,除了補辦理變更設計之外,還需補辦哪些程序方較無瑕疵呢?
2.依現行工程會契約範本,當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減)達30%以上時,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這樣是否與一般變更設計應在施工前完成之正常程序有所矛盾之處呢?且是否會呈現兩個單價之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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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令人頭痛之契約變更設計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18 (週三) 3:25 pm
#1 由 aspavf
新鮮人 寫:請問,
1.若竣工後發現有某些原工項設計數量短少(尚未驗收),則於驗收前,除了補辦理變更設計之外,還需補辦哪些程序方較無瑕疵呢?
2.依現行工程會契約範本,當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減)達30%以上時,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這樣是否與一般變更設計應在施工前完成之正常程序有所矛盾之處呢?且是否會呈現兩個單價之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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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廠商多做的話,先看廠商願不願意吸收,如果願意的話,請廠商切結該部分願意放棄後,用原合約數量去驗,加快驗收程序。
2、原契約數量增減超過30%是機關"得"另議合理單價,這裡的話應該作法是,簽說明原本的單價經過招標已經夠合理了(可以用原契約的決標比,或再找報價單當佐証),所以免議,以加速程序;如果你執意要重議新價(把錢砍下來)也不是不行,只是時間會托。
一般變更設計當然要在施作前完成,但是實務上工期很趕,不可能慢慢等你,除非你把它停工,但有可能嗎??所以承辦監造者就只能簽准變更設計的"原則",以及確認經費無虞,核准同意先行施作,後續議價程序再補辦程序。
另外當然可能會呈現兩個單價情形,例如原合約項目A,變更後新增A1,然後A減量,A1新增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