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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公務員真可憐 PS:雖然我不是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2 (週日) 2:20 pm
#0 由 啊榮
(bingo)
這也太扯了
與相關行業吃飯 喝酒 叫不當得利
與相關行業吃飯喝酒 叫涉嫌圖利

難到公務員就沒朋友沒自由沒生活
有人愛錢 有人愛喝 有人愛吃
只要沒犯法為什麼檢察官就是愛找麻煩
我見意連署法務部成立 只辦檢察官跟法官的狗仔調查員
正所謂上梁不正下梁歪
人不照天理 天又為何要照甲子
可憐的大大們 一朝被蛇要 是一輩子要殘廢
真該找人殺殺這些愛找碴又不食人間煙火的蛇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3 (週一) 9:33 pm
#1 由 norman101
你說的應該是土木人吧,
記得不久前看了一份報紙,一篇報導的是,"二人結夥搶劫,受害者遭拖行數十公尺"
另一篇是"公共工程基礎灌漿,混凝土有偷工減料嫌疑"
前者"因考慮年輕人,思慮欠週,且有悔意,檢察官求刑1年3個月"
後者"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檢察官求刑五年三個月"
一樣是年輕人,......唉,這是我們的法律在懲罰我們土木人......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5 (週三) 11:27 pm
#2 由 當初何苦讀土木?
自從進了這一行之後,我就沒有朋友了,因為以前的同學、學長姐,都還在業界,進這行前還能一起吃吃喝喝,把妹,出遊,泡溫泉,現在一起烤個肉就會被說關係非淺,一起去錢櫃就要被請去喝咖啡了 (jolin)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6 (週四) 8:28 am
#3 由 nobility
前些日子,我同事在聊天,A同事就在問,你們有沒有被調查局叫去喝咖啡過?
B同事說,只有被檢察官叫去問,以證人身份。
A同事回答說,那就沒有咖啡好喝,調查站才會給咖啡。
坐在旁邊的我好汗顏,我都沒有,我會不會太菜了?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6 (週四) 9:30 am
#4 由 altiss2002
norman101 寫:你說的應該是土木人吧,
記得不久前看了一份報紙,一篇報導的是,"二人結夥搶劫,受害者遭拖行數十公尺"
另一篇是"公共工程基礎灌漿,混凝土有偷工減料嫌疑"
前者"因考慮年輕人,思慮欠週,且有悔意,檢察官求刑1年3個月"
後者"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檢察官求刑五年三個月"
一樣是年輕人,......唉,這是我們的法律在懲罰我們土木人......



一般人只要多了公務員身分就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而貪污治罪條例所列的罪都非常重,有時候比殺人罪還重,所以做事情要謹慎些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6 (週四) 10:29 am
#5 由 b516
norman101 寫:你說的應該是土木人吧,
記得不久前看了一份報紙,一篇報導的是,"二人結夥搶劫,受害者遭拖行數十公尺"
另一篇是"公共工程基礎灌漿,混凝土有偷工減料嫌疑"
前者"因考慮年輕人,思慮欠週,且有悔意,檢察官求刑1年3個月"
後者"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檢察官求刑五年三個月"
一樣是年輕人,......唉,這是我們的法律在懲罰我們土木人......

混凝土有偷工減料嫌疑應該不是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吧,畢竟又沒有拿錢收紅包的具體事證,我是覺得當公務員享受權利福利的同時,盡一般民眾沒有的義務也是應該的,正所謂凡事無絕對,都是有利有弊不是嗎?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6 (週四) 11:04 am
#6 由 飛龍哥
b516 寫:
norman101 寫:你說的應該是土木人吧,
記得不久前看了一份報紙,一篇報導的是,"二人結夥搶劫,受害者遭拖行數十公尺"
另一篇是"公共工程基礎灌漿,混凝土有偷工減料嫌疑"
前者"因考慮年輕人,思慮欠週,且有悔意,檢察官求刑1年3個月"
後者"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檢察官求刑五年三個月"
一樣是年輕人,......唉,這是我們的法律在懲罰我們土木人......

混凝土有偷工減料嫌疑應該不是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吧,畢竟又沒有拿錢收紅包的具體事證,我是覺得當公務員享受權利福利的同時,盡一般民眾沒有的義務也是應該的,正所謂凡事無絕對,都是有利有弊不是嗎?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 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係屬 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 利而言;又「回扣」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 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判決參照)。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6 (週四) 11:13 am
#7 由 b516
假設公務員並無收取回扣,應該就沒有貪汙治罪問題吧,廠商偷工減料沒出人命頂多是督導不周的行政疏失吧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6 (週四) 11:49 am
#8 由 飛龍哥
b516 寫:假設公務員並無收取回扣,應該就沒有貪汙治罪問題吧,廠商偷工減料沒出人命頂多是督導不周的行政疏失吧


對於現行法條、見解與判決視而不見?!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6 (週四) 12:17 pm
#9 由 jasonh714
飛龍哥 寫:
b516 寫:假設公務員並無收取回扣,應該就沒有貪汙治罪問題吧,廠商偷工減料沒出人命頂多是督導不周的行政疏失吧


對於現行法條、見解與判決視而不見?!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都適用吧~~
不特定為金錢,廠商偷工減料致廠商受益可能也算~~~
但偷工減料又要如何認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