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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之實施時間點

文章發表於 : 2012 4月 25 (週三) 8:28 am
#0 由 新鮮人
請問,由於採購法施行細則111條中對於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有分為尚未完成履約及已完成履約兩種情況,所以,是只要包商於履約過程中有延宕履約期限重大之情況時,即必須要限期函文請其改善,屆期若未改善者,就要祭以停權處分呢?或是可以等工程全部完工後,方再來與包商算總帳呢?謝謝!

Re: 101之實施時間點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01 (週二) 10:49 pm
#1 由 黨興莒
新鮮人 寫:請問,由於採購法施行細則111條中對於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有分為尚未完成履約及已完成履約兩種情況,所以,是只要包商於履約過程中有延宕履約期限重大之情況時,即必須要限期函文請其改善,屆期若未改善者,就要祭以停權處分呢?或是可以等工程全部完工後,方再來與包商算總帳呢?謝謝!
均可,但是一定要有雙方書面的確認文件,若只有機關無廠商方面的文件,則請辛苦一點,自己依日報或契約內預定進度表概算後,行文廠商要求確認,並附記救濟條款(採購法第75~85條請參考),於廠商未回文申覆或申覆理由不被接受時,就可依主關機關規定之程序提報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