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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竣工結算計價事宜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08 (週二) 7:09 pm
#0 由 予愁
如果合約規定實際施作數量與合約數量差異在(+/-)10%內不追加減,現合約數量馬桶62座,實際施作50座,那最後的計價數量是多少?有沒有小數點的限制?(因為馬桶數量可以用數的,不像混凝土可能有小數點)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08 (週二) 9:46 pm
#1 由 HauLin
已經竣工了嗎..有委外設計嗎..差10%應該要變更設計吧..看你的契約如何定..
1.先查契約內容.
2.有無委外設計監造..
3.竣工前趕緊辨理變更設計..
另外..除非妳之前已經簽准以原契約金額辦理減作..並以實作數量來計價..

Re: 請問竣工結算計價事宜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08 (週二) 11:06 pm
#2 由 neukopf
予愁 寫:如果合約規定實際施作數量與合約數量差異在(+/-)10%內不追加減,現合約數量馬桶62座,實際施作50座,那最後的計價數量是多少?有沒有小數點的限制?(因為馬桶數量可以用數的,不像混凝土可能有小數點)


沒有辦變更的話
有一派 給56.2的錢
另一派 給56的錢

Re: 請問竣工結算計價事宜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09 (週三) 10:09 am
#3 由 aspavf
予愁 寫:如果合約規定實際施作數量與合約數量差異在(+/-)10%內不追加減,現合約數量馬桶62座,實際施作50座,那最後的計價數量是多少?有沒有小數點的限制?(因為馬桶數量可以用數的,不像混凝土可能有小數點)



我認為不管你是實作數量契約或總價承攬契約都只能給50座的錢。

實作數量契約或總價承攬契約的精神只是避免甲乙方為了數量爭執不同斤斤計較,影響工進。
但是馬桶幾座,是顯而易見,如果設計數量跟施做數量有差異,
在工程期間都可以將數量變更,回歸成"正確"的數量,
如果過程中監造"悶不吭聲",廠商也"不動聲色",事後造成公部門的損失,
我想會計單位除非不知道,否則被逮到應該不會放過你
至於有否涉及設計疏失,就是另外層面的問題。

所以,當務之急還是要作變更,如果廠商反彈,不同意配合變更作業情況下,機關也可以逕用數量上的變更權利,也就是甲方減帳變更辦理。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09 (週三) 10:31 am
#4 由 aspavf
如果是臺北市政府的話,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10之(六)款,

機關應督促工程司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以上之檢討修正。如工程司延誤時機,致廠商或機關權益受損者,應負其應有之責任。

故工程過程中適時辦理契約變更,以維護雙方權利,個人認為,是監造工程司應為的責任之一。採購法亦規定,監造不實管理不善,致機關權利受損,應付損害賠償之責。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09 (週三) 10:07 pm
#5 由 hitt1111
馬桶數量很好算...實際做了幾個就給多少錢..不管依那一種方式結算.....
我比較好奇的是....設計62個表示你的設計圖有62個位置要施作馬桶....
為何廠商有法子只做了50個你們還不要求要按圖施作,卻要考慮10%增減或實作結算的問題???
如果沒變更.......也沒理由......你敢施作50個卻給56個的錢......
那..............請保重.............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09 (週三) 10:56 pm
#6 由 予愁
hitt1111 寫:馬桶數量很好算...實際做了幾個就給多少錢..不管依那一種方式結算.....
我比較好奇的是....設計62個表示你的設計圖有62個位置要施作馬桶....
為何廠商有法子只做了50個你們還不要求要按圖施作,卻要考慮10%增減或實作結算的問題???
如果沒變更.......也沒理由......你敢施作50個卻給56個的錢......
那..............請保重.............


其實很多工程(尤其是建築工程)圖面跟標單的數量會不一樣,所以才有(+/-)10%不追加減(現在改5%了)這只是其中一項差異算少的,還有洗石子的數量少算2000m2的咧....至於馬桶數量照圖面做真的只有50座,設計監造單位確認過是標單數量有誤....如果實際做了幾個就給多少錢,那不是與合約訂(+/-)10%不追加減牴觸了嗎?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0 (週四) 12:36 am
#7 由 土木人
我很認同aspavf兄的說法,
馬桶數量是很容易計算出,
結算數量還是要採用50座,

而且合約訂(+/-)10%不追加減部分,
我不認為有與合約相牴觸,
是因為工程契約圖面及數量有錯誤,
所以圖面沒有62座馬桶可施作,
建議請辦理契約變更修正為正確數量50座,
而且契約不辦理變更修正的話,
將來主驗官如何辦理驗收。

另外,如果堅持要(+/-)10%不追加減,
是否可歸責於設計單位規劃設計錯誤,
所以額外支出應由設計單位負賠償責任。

供參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0 (週四) 9:16 am
#8 由 hitt1111
手邊沒合約可翻...
如果依你所提的情況...
標單數量錯誤,設計圖正確50個....那就只有50個馬桶做結算...
(62-50)/62*100%=19.35%己超過10%.....
變更設計........結束..........

跟你說的做50個你要給他56個錢................差很大.....
這個問題沒那麼複雜吧..........
而且你想用56個馬桶給錢.......
我是覺得.................你不只在害你自己.........也還害主驗..........
你要他怎麼驗收.........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0 (週四) 10:01 am
#9 由 aspavf
予愁 寫:
hitt1111 寫:馬桶數量很好算...實際做了幾個就給多少錢..不管依那一種方式結算.....
我比較好奇的是....設計62個表示你的設計圖有62個位置要施作馬桶....
為何廠商有法子只做了50個你們還不要求要按圖施作,卻要考慮10%增減或實作結算的問題???
如果沒變更.......也沒理由......你敢施作50個卻給56個的錢......
那..............請保重.............


其實很多工程(尤其是建築工程)圖面跟標單的數量會不一樣,所以才有(+/-)10%不追加減(現在改5%了)這只是其中一項差異算少的,還有洗石子的數量少算2000m2的咧....至於馬桶數量照圖面做真的只有50座,設計監造單位確認過是標單數量有誤....如果實際做了幾個就給多少錢,那不是與合約訂(+/-)10%不追加減牴觸了嗎?


依契約要項第33條規定,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設計圖或數量等有錯不修正(變更),那是施工期間內,監造未善盡責任;設計圖說等無法據以施行,廠商擅自施作,不以變更程序提出,後果當然自付。而監造領有監造費用,亦有派現場人員,廠商不按圖施作(62個只做了50個),監造當下卻不命其改正,有違職守。而竣工時的數量結算不覈實,亦涉竣工不實,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數量明顯有誤跟契約5%得免變更,所講的東西是有程度上的差距,已有發現錯誤,明知只作50個,確誤引用契約條款,圖利特定對象,檢調會愛死你了。

而驗收官看工程規模跟他紀錄怎麼寫的,如果紀錄上沒抽到馬桶或許可以沒事,但是馬桶是顯而易見的,又非隱蔽部分....,所以他可能在你隔壁房!?哈,開玩笑的,還是小心為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