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條文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條文如下供參考:
「第 八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經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
該類科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第 九 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並須附繳
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該科技術工作年資,以
專任者為限,繳驗服務證明書之內容應包括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相關附表請參酌法規,網址為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 ... aws_id=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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