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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商調...被長官擋下來...無限無奈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3 (週日) 10:25 pm
#0 由 gazliu
本人投履歷至A機關應徵一職缺並成功錄取
(不過別高興的太早...)
A機關發商調函至本機關
本單位主管(就是課長)以本人若調離職務將人手不足故不同意商調
只不過自商調函到本機關起
本人從未看過該函
人事單位及本單位主管也並未將該公文會我
甚至從同到尾都是我主動苦苦哀求本單位主管求他讓我調職 (什麼理由都用了...父親開刀病危 A機關離家近可就近照顧...等等)
(我為何會知道有商調函? 大家流言傳來傳去終究會傳到我耳朵裡吧)
(我不依)
本機關任何人(人事單位 本單位主管 本機關首長)都未徵詢本人意願並且告知回函結果
還是本人託人去打聽才知道被本機關拒絕商調擋下來了
(jolin)
從頭到尾感覺徹底的黑箱作業
我覺得很納悶
這是攸關我個人權益的事情
為何公文不用會我?
(有商調函來也沒跟我說
公文也沒知會我
人事單位 我課長 機關首長完全沒有主動約我談這件事情
也就是說 理論上我從頭到尾都是被蒙在鼓裡)
(哭哭)
請問本機關如此處理本案程序上是正常的嗎?
不知道有沒有人遇到商調被擋下來的經驗可以分享下
(orz之銅鈴眼)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3 (週日) 11:16 pm
#1 由 neotw
當然可以
商調函是機關對機關請求調人
只要你的機關不同意,就別想走
下次想要商調,最好先跟長官喬好
不然得罪了方丈還想跑,難哦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4 (週一) 5:23 am
#2 由 Leben
如果敢的話,向上級機關人事處投訴機關的人事主任的顢頇無能,相信一定能夠很快地解決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4 (週一) 6:39 am
#3 由 newyork
不然 請對方直接來派令
辭職 走人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4 (週一) 9:41 am
#4 由 aspavf
決心夠一定可以走

Re: 請問有關商調...被長官擋下來...無限無奈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4 (週一) 10:03 am
#5 由 土木人
gazliu 寫:請問本機關如此處理本案程序上是正常的嗎?
不知道有沒有人遇到商調被擋下來的經驗可以分享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01.28. 臺八十九局力字第00一六一三號函

主旨: 關於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八九法二字第一八三六八0六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如有特殊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有特殊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辦理甄審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而言。」
三、茲以實務作業上,各主管機關對於人事任免權責,因職務不同,訂有不同層級之授權規定,致人員商調程序作業繁簡有別,為期統一作業,規定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如次:
(一)擬任機關擬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時,由擬任機關或擬任職缺之任免權責機關逕函當事人原服務機關辦理商調,並由原服務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1.當事人之任免權責屬原服務機關者,由原服務機關本於權責決定是否同意過調,並逕函復擬任機關
2.當事人之任免權責非屬原服務機關者,由原服務機關層報任免權責機關核復擬任機關,並副知原服務機關;或由原服務機關層報任免權責機關請示後,由原服務機關依核定結果函復擬任機關。
(二)當事人原服務機關如函復同意過調,擬任機關或擬任職缺之任免權責機關即據以發布當事人新職派令。
(三)至於當事人之擬任與擬免職務,屬同一派免權責機關時,由擬任機關先行函詢原服務機關同意過調後,簽報派免權責機關並敘明已洽得原服務機關同意,再由派免權責機關核布。



依上述函示,原服務機關本於權責逕函復擬任機關不同意過調,這程序是沒問題的。


要是我確定商調函發過來了,就會馬上跟主管溝通,以免發生跟你一樣的情況,
而且商調前你應該心裡有數,原機關會不會同意放人,都沒有溝通,難怪會被黑掉。
如果有熟識的民意代表去跟首長關心一下,比你說千萬句話都有用。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4 (週一) 11:00 am
#6 由 stolen
他既然不能體諒你
就擺爛吧
讓他拜託你走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4 (週一) 11:31 am
#7 由 chenchimin
銓敘部96年7月30日部法二字第0962807748號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簡化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提昇行政效率,本路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經研議訂定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規定,並分由本部於民國89年1月13日以89法二字第1836806號函通函行政院以外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同年月28日以89局力字第001613號函通函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各在案。
二、茲為期現行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更加簡捷,俾因應機關業務遂行需要,以及適度保障當事人得就服務機關准否他機關之指名商調提起救濟,爰補充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如下:
(一)任免權責(含經授權具派免權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同一任免權責機關所屬不同機關間之商調作業程序,得以經當事人服務機關首長簽章同意之「會簽」或「公務電話紀錄」方式替代正式行文「函商」;「會簽」或「公務電話紀錄」必要時並得以傳真等方式傳遞。
(二)服務機關對於他機關之指名商調案件,應將復函一併副知當事人。但任免權責(含經授權具派免權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同一任免權責機關所屬不同機關間之指名商調案件,得以機關首長簽章同意之「會簽」或「公務電話紀錄」影本副知當事人,並請其簽收


機關人事應該將復函副知當事人,這一點一般的機關都沒有做到,所以行政上有點瑕疵,未依照法令辦理,所以或許可以以這一點提起申訴,但申訴後人事單位可能就這一點將原函文影送給你,因為事件已解除,所以再申訴就比較難成功。
副知當事人的用意是為保障當事人就服務機關准否他機關之指名商調提起救濟。所以可以跟人事單位談,以後的商調函不管結果如何,請副知當事人,當事人才可就此結果之不合理之處提起救濟。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4 (週一) 11:46 am
#8 由 johnson599
stolen 寫:他既然不能體諒你
就擺爛吧
讓他拜託你走


認同+1

好的長官, 你就為他盡心盡力,
爛的長官, 你就擺爛回饋之...

PS.擺爛要有技巧, 不能太粗糙直接, 免得被長官拿來當作惡整你的理由...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4 (週一) 5:00 pm
#9 由 eshow
aspavf 寫:決心夠一定可以走

一直盧一直盧
反正這是最後一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