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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而復得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5 (週三) 12:10 am
#0 由 ncnu
小弟承辦一個工程案!
因為時間未達三家而流標....
觀光局決定收回,所以連勞務也沒錢給廠商

------------------------------------------------
幸好 , 經建會決定給這案子一次機會! 且補助金額變成兩倍
請問我在簽呈時需要注意時候
第一: 勞務預計給原廠商,我需要注意什麼? (因為還欠他四十萬,所以乾脆給他做,省錢)
第二: 因為勞務跟上次幾乎一樣,是不是要注意 工程百分比應該低於上次,且金額不可以比上次高,雖然他這次給兩倍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5 (週三) 9:57 am
#1 由 jjq519
小弟的想法,如有錯誤或疏漏,請各位先進不吝指證
一、先問補助單位可否同意將原先已發包且完成的規劃設計勞務採購也列入補助範圍,
或許補助單位認為該款項是在本次同意補助案前完成的,應該由最原始的補助款支應,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原補助款收回前貴單位應該爭取扣除規劃設計費,只將工程款
及監造費用繳回。
二、如果補助單位同意已完成的規劃設計勞務費用為補助範圍,照你的意思,是要叫廠商
免費設計多出的工程費,且給付原契約預定的勞務費用,多的就不給,感覺上有ㄠ的感覺
你顧問公司不配合,原來的設計費也拿不到,
顧問公司說不定會拒絕,要求機關給付已完成之服務費用,如要求額外的設計及監造,應依
原契約規定的費率核算服務費用給付,那你想如果顧問公司堅持下去,工程還能進行嗎?
去工程會調解或去法院訴訟,你有必勝的把握嗎?
三、如果廠商同意你的要求,那就白紙黑字去變更原契約,這樣對雙方有保障,你也不必擔心廠商
追討服務費用。
四、如果要增加廠商服務費用,把增加的錢當另一次的限制性招標
增加費用在100萬以上,用採購法22-1-4簽辦,
如果增加費用100萬以下,除採購法22-1-4外,也可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1-2就個案敘明適當理由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廠商辦理。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5 (週三) 10:13 am
#2 由 ncnu
jjq519 寫:小弟的想法,如有錯誤或疏漏,請各位先進不吝指證
一、先問補助單位可否同意將原先已發包且完成的規劃設計勞務採購也列入補助範圍,
或許補助單位認為該款項是在本次同意補助案前完成的,應該由最原始的補助款支應,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原補助款收回前貴單位應該爭取扣除規劃設計費,只將工程款
及監造費用繳回。
二、如果補助單位同意已完成的規劃設計勞務費用為補助範圍,照你的意思,是要叫廠商
免費設計多出的工程費,且給付原契約預定的勞務費用,多的就不給,感覺上有ㄠ的感覺
你顧問公司不配合,原來的設計費也拿不到,
顧問公司說不定會拒絕,要求機關給付已完成之服務費用,如要求額外的設計及監造,應依
原契約規定的費率核算服務費用給付,那你想如果顧問公司堅持下去,工程還能進行嗎?
去工程會調解或去法院訴訟,你有必勝的把握嗎?
三、如果廠商同意你的要求,那就白紙黑字去變更原契約,這樣對雙方有保障,你也不必擔心廠商
追討服務費用。
四、如果要增加廠商服務費用,把增加的錢當另一次的限制性招標
增加費用在100萬以上,用採購法22-1-4簽辦,
如果增加費用100萬以下,除採購法22-1-4外,也可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1-2就個案敘明適當理由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廠商辦理。


謝謝樓上大哥指導......我打算採用採購法22-1-4簽辦

Re: 失而復得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5 (週三) 1:54 pm
#3 由 飛龍哥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ncnu 寫:小弟承辦一個工程案!
......
第二: 因為勞務跟上次幾乎一樣,......


勞務採購與原契約幾乎相同,表示在原契約幾乎辦妥,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構成要件:原採購之後續擴充,擴充標的該如何說明??

Re: 失而復得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5 (週三) 3:44 pm
#4 由 jjq519
飛龍哥 寫: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ncnu 寫:小弟承辦一個工程案!
......
第二: 因為勞務跟上次幾乎一樣,......


勞務採購與原契約幾乎相同,表示在原契約幾乎辦妥,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構成要件:原採購之後續擴充,擴充標的該如何說明??


小弟非原發問人 但依據常理判斷 原發問人應該是已經完成了預算書圖 但是沒有發包出去
工程經費被收回 而且也沒有支付設計費用
現在又獲得其他單位補助 而且補助金額增加 如果用原預算書圖發包 無法把補助預算執行完
所以想利用原來的設計,再請原設計單位依原設計理念增加其他設計,所以勞務應該不會跟上次一樣
會有額外的設計,如果不找原來的廠商,會有整體設計風格不同的矛盾等等
如果跟上次一樣,那就照原預算圖依現行物價調整預算發包,就不需要那麼多補助款了,但是會浪費了多餘的補助款

如果覺得沒必要一定找原廠商設計,就發包另一設計監造案,屆時工程兩案並一案發包亦可,兩設計
監造廠商各自監造自己的責任範圍


以上 如有錯誤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或原發問者出來澄清

Re: 失而復得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5 (週三) 5:09 pm
#5 由 ncnu
jjq519 寫:
飛龍哥 寫: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ncnu 寫:小弟承辦一個工程案!
......
第二: 因為勞務跟上次幾乎一樣,......


勞務採購與原契約幾乎相同,表示在原契約幾乎辦妥,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構成要件:原採購之後續擴充,擴充標的該如何說明??


小弟非原發問人 但依據常理判斷 原發問人應該是已經完成了預算書圖 但是沒有發包出去
工程經費被收回 而且也沒有支付設計費用
(((對........以上正確 )))
(bingo)
現在又獲得其他單位補助 而且補助金額增加 如果用原預算書圖發包 無法把補助預算執行完
所以想利用原來的設計,再請原設計單位依原設計理念增加其他設計,所以勞務應該不會跟上次一樣
(((基本上勞務一樣 只是施工長度變長)))
(GOODJOB)
會有額外的設計,如果不找原來的廠商,會有整體設計風格不同的矛盾等等
((會因為施工長度變成,額外增加監工時間與施工費等等))

如果跟上次一樣,那就照原預算圖依現行物價調整預算發包,就不需要那麼多補助款了,但是會浪費了多餘的補助款

如果覺得沒必要一定找原廠商設計,就發包另一設計監造案,屆時工程兩案並一案發包亦可,兩設計
監造廠商各自監造自己的責任範圍


以上 如有錯誤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或原發問者出來澄清

Re: 失而復得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5 (週三) 10:23 pm
#6 由 紫煌
jjq519 寫:
飛龍哥 寫: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ncnu 寫:小弟承辦一個工程案!
......
第二: 因為勞務跟上次幾乎一樣,......


勞務採購與原契約幾乎相同,表示在原契約幾乎辦妥,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構成要件:原採購之後續擴充,擴充標的該如何說明??


小弟非原發問人 但依據常理判斷 原發問人應該是已經完成了預算書圖 但是沒有發包出去
工程經費被收回 而且也沒有支付設計費用
現在又獲得其他單位補助 而且補助金額增加 如果用原預算書圖發包 無法把補助預算執行完
所以想利用原來的設計,再請原設計單位依原設計理念增加其他設計,所以勞務應該不會跟上次一樣
會有額外的設計,如果不找原來的廠商,會有整體設計風格不同的矛盾等等
如果跟上次一樣,那就照原預算圖依現行物價調整預算發包,就不需要那麼多補助款了,但是會浪費了多餘的補助款

如果覺得沒必要一定找原廠商設計,就發包另一設計監造案,屆時工程兩案並一案發包亦可,兩設計
監造廠商各自監造自己的責任範圍


以上 如有錯誤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或原發問者出來澄清


贊成J大的看法,前案已完成設計的,趕快發包工程。

後案追加部分,另外評選設計監造廠商,另外找工程廠商。

按原PO原來看法,擴充給原設計監造廠商,有瓜田李下之嫌。

後案的設計商趕快找吧,畢竟十一月前得工程發包不是。

而且你們無法預料會這樣,不是故意切成兩案的,客觀上,沒有刻意切割標案的犯意。

Re: 失而復得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6 (週四) 12:33 am
#7 由 jjq519
紫煌 寫:贊成J大的看法,前案已完成設計的,趕快發包工程。

後案追加部分,另外評選設計監造廠商,另外找工程廠商。

按原PO原來看法,擴充給原設計監造廠商,有瓜田李下之嫌。

後案的設計商趕快找吧,畢竟十一月前得工程發包不是。

而且你們無法預料會這樣,不是故意切成兩案的,客觀上,沒有刻意切割標案的犯意。


還是要看工程性質 原發問者說長度增加 不知道是做排水護岸還是道路 似乎找另一家做也沒有相容問題 所以引用採購法22-1-4或許沒有那麼理直氣狀
但如果增加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
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2-1-2敘明適當理由
洽原設計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之限制性招標於法規上亦無不可
小弟的看法是更能節省經費及達到採購效率
兩個1000萬工程的設計監造費 是高於一個2000萬工程的設計監造費
故本案洽原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之限制性招標
小弟是認為較有利機關(不論採購效率或經費)且符合法令
不過仍請原發問者自行以實際狀況決定要另案評審(選)或洽原廠商辦理

Re: 失而復得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7 (週五) 10:09 am
#8 由 紫煌
jjq519 寫:
紫煌 寫:贊成J大的看法,前案已完成設計的,趕快發包工程。

後案追加部分,另外評選設計監造廠商,另外找工程廠商。

按原PO原來看法,擴充給原設計監造廠商,有瓜田李下之嫌。

後案的設計商趕快找吧,畢竟十一月前得工程發包不是。

而且你們無法預料會這樣,不是故意切成兩案的,客觀上,沒有刻意切割標案的犯意。


還是要看工程性質 原發問者說長度增加 不知道是做排水護岸還是道路 似乎找另一家做也沒有相容問題 所以引用採購法22-1-4或許沒有那麼理直氣狀
但如果增加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
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2-1-2敘明適當理由
洽原設計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之限制性招標於法規上亦無不可
小弟的看法是更能節省經費及達到採購效率
兩個1000萬工程的設計監造費 是高於一個2000萬工程的設計監造費
故本案洽原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之限制性招標
小弟是認為較有利機關(不論採購效率或經費)且符合法令
不過仍請原發問者自行以實際狀況決定要另案評審(選)或洽原廠商辦理


J大從省錢角度看是合理的。
問題檢調政風不見得這樣看案子。
小弟的分析是這樣
-----------------------------------------------
這個案件已完成設計的A案(甲廠商),當初設計費來源機關應該是想從觀光局補助款云支。
後來觀光局不補助了,理論上這個案子雖然完成設計,但也無法付錢,應從調解等程序
雙方協議或訴訟付款。

不過峰迴路轉的是,後來觀光局反而願意給雙倍錢,假設這時候A案承辦人還來不及處理,
還沒有發函給甲廠商,建議內部上個簽敘明來龍去脈,接著發包A案工程即可。

至於多出來的錢,建議公告評選乙設計廠商為宜,
一般而言,機關會以(一)避免兩種不同設計(二)發包兩案的成本比較高
等理由,希望簽准由甲廠商繼續設計。不過這樣對於其他廠商是「不公平」的,
以前我上採購法的老師有談過類似案例
(一)原本的甲設計不見得是最佳設計,機關願意背書這是最棒的設計嗎?
(二)發包兩案的成本,與潛在廠商的公平性,誰重誰輕?
(三)若由同一間廠商繼續設計,但是反而施作時遇到困難,會造成兩案同時受影響。
(四)追加的理由是否夠充分?

兩個標案分別獨立,分別找自己的施工廠商,且不是故意分標,在小弟看來,
單竹行政程序,檢調也找不出可以非難機關的理由。
用後續擴充,單單是這個動作「聽說」就已經列入被觀察與被關切的名單了,
政風也是需要業績的。

若是承辦人已經發文給甲廠商告知因為觀光局不補助了,監造與工程不能進行了,這時候是
機關主動提出解約需求,斷沒有再收回來的道理,建議就依解約程序走下去,當作前案沒發
生過,該調解就調解、該訴訟就訴訟。

然後兩案一併找監造,一併找施工廠商。

Re: 失而復得

文章發表於 : 2012 7月 27 (週五) 10:43 am
#9 由 ncnu
紫煌 寫:
jjq519 寫:
紫煌 寫:贊成J大的看法,前案已完成設計的,趕快發包工程。

後案追加部分,另外評選設計監造廠商,另外找工程廠商。

按原PO原來看法,擴充給原設計監造廠商,有瓜田李下之嫌。

後案的設計商趕快找吧,畢竟十一月前得工程發包不是。

而且你們無法預料會這樣,不是故意切成兩案的,客觀上,沒有刻意切割標案的犯意。


還是要看工程性質 原發問者說長度增加 不知道是做排水護岸還是道路 似乎找另一家做也沒有相容問題 所以引用採購法22-1-4或許沒有那麼理直氣狀
但如果增加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
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2-1-2敘明適當理由
洽原設計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之限制性招標於法規上亦無不可
小弟的看法是更能節省經費及達到採購效率
兩個1000萬工程的設計監造費 是高於一個2000萬工程的設計監造費
故本案洽原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之限制性招標
小弟是認為較有利機關(不論採購效率或經費)且符合法令
不過仍請原發問者自行以實際狀況決定要另案評審(選)或洽原廠商辦理


J大從省錢角度看是合理的。
問題檢調政風不見得這樣看案子。
小弟的分析是這樣
-----------------------------------------------
這個案件已完成設計的A案(甲廠商),當初設計費來源機關應該是想從觀光局補助款云支。
後來觀光局不補助了,理論上這個案子雖然完成設計,但也無法付錢,應從調解等程序
雙方協議或訴訟付款。

不過峰迴路轉的是,後來觀光局反而願意給雙倍錢,假設這時候A案承辦人還來不及處理,
還沒有發函給甲廠商,建議內部上個簽敘明來龍去脈,接著發包A案工程即可。

至於多出來的錢,建議公告評選乙設計廠商為宜,
一般而言,機關會以(一)避免兩種不同設計(二)發包兩案的成本比較高
等理由,希望簽准由甲廠商繼續設計。不過這樣對於其他廠商是「不公平」的,
以前我上採購法的老師有談過類似案例
(一)原本的甲設計不見得是最佳設計,機關願意背書這是最棒的設計嗎?
(二)發包兩案的成本,與潛在廠商的公平性,誰重誰輕?
(三)若由同一間廠商繼續設計,但是反而施作時遇到困難,會造成兩案同時受影響。
(四)追加的理由是否夠充分?

兩個標案分別獨立,分別找自己的施工廠商,且不是故意分標,在小弟看來,
單竹行政程序,檢調也找不出可以非難機關的理由。
用後續擴充,單單是這個動作「聽說」就已經列入被觀察與被關切的名單了,
政風也是需要業績的。

若是承辦人已經發文給甲廠商告知因為觀光局不補助了,監造與工程不能進行了,這時候是
機關主動提出解約需求,斷沒有再收回來的道理,建議就依解約程序走下去,當作前案沒發
生過,該調解就調解、該訴訟就訴訟。

然後兩案一併找監造,一併找施工廠商。

----------------------------------------------------------------------
感謝各位關心!

一定要找原廠商原因在於 , 只是單純的棚架設計 , 原設計是40m (尚未施工就流標) ,現在要增加到80m

採購法中的22-1-4有提到相容性跟相通性 , 所以找第二間廠商來設計 ,也只能跟隨第一間廠商設計去設

計 , 總不可能第二間自已設計新外觀 , 那多醜


另外...紫煌大大 我有買你結構學喔 , 不過很多方法太漂亮 , 小弟才疏學淺 ,都要看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