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q519 寫:紫煌 寫:贊成J大的看法,前案已完成設計的,趕快發包工程。
後案追加部分,另外評選設計監造廠商,另外找工程廠商。
按原PO原來看法,擴充給原設計監造廠商,有瓜田李下之嫌。
後案的設計商趕快找吧,畢竟十一月前得工程發包不是。
而且你們無法預料會這樣,不是故意切成兩案的,客觀上,沒有刻意切割標案的犯意。
還是要看工程性質 原發問者說長度增加 不知道是做排水護岸還是道路 似乎找另一家做也沒有相容問題 所以引用採購法22-1-4或許沒有那麼理直氣狀
但如果
增加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
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2-1-2敘明適當理由
洽原設計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之限制性招標於法規上亦無不可
小弟的看法是更能節省經費及達到採購效率
兩個1000萬工程的設計監造費 是高於一個2000萬工程的設計監造費
故本案洽原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之限制性招標
小弟是認為較有利機關(不論採購效率或經費)且符合法令
不過仍請原發問者自行以實際狀況決定要另案評審(選)或洽原廠商辦理
J大從省錢角度看是合理的。
問題檢調政風不見得這樣看案子。
小弟的分析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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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已完成設計的A案(甲廠商),當初設計費來源機關應該是想從觀光局補助款云支。
後來觀光局不補助了,理論上這個案子雖然完成設計,但也無法付錢,應從調解等程序
雙方協議或訴訟付款。
不過峰迴路轉的是,後來觀光局反而願意給雙倍錢,假設這時候A案承辦人還來不及處理,
還沒有發函給甲廠商,建議內部上個簽敘明來龍去脈,接著發包A案工程即可。
至於多出來的錢,建議公告評選乙設計廠商為宜,
一般而言,機關會以(一)避免兩種不同設計(二)發包兩案的成本比較高
等理由,希望簽准由甲廠商繼續設計。不過這樣對於其他廠商是「不公平」的,
以前我上採購法的老師有談過類似案例
(一)原本的甲設計不見得是最佳設計,機關願意背書這是最棒的設計嗎?
(二)發包兩案的成本,與潛在廠商的公平性,誰重誰輕?
(三)若由同一間廠商繼續設計,但是反而施作時遇到困難,會造成兩案同時受影響。
(四)追加的理由是否夠充分?
兩個標案分別獨立,分別找自己的施工廠商,且不是故意分標,在小弟看來,
單竹行政程序,檢調也找不出可以非難機關的理由。
用後續擴充,單單是這個動作「聽說」就已經列入被觀察與被關切的名單了,
政風也是需要業績的。
若是承辦人已經發文給甲廠商告知因為觀光局不補助了,監造與工程不能進行了,這時候是
機關主動提出解約需求,斷沒有再收回來的道理,建議就依解約程序走下去,當作前案沒發
生過,該調解就調解、該訴訟就訴訟。
然後兩案一併找監造,一併找施工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