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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逾期金

文章發表於 : 2012 8月 27 (週一) 5:32 pm
#0 由 HauLin
假設某件工程履約期限已到..但是尚未完工..也就是[逾期]..
但是後來在逾期階段因地方民眾使用需求辦理變更設計及展延工期..
倘施工廠商利用展延工期積極趕工...那剩下來的工期可以涵蓋先前的逾期嗎..
本案有委外技術服務廠商...認定是機關還是監造單位..
因為涉及[逾期金]有圖利之嫌疑..還是建議邀集會計及政風人員開會研商呢..
[逾期金]計算為最後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
請各位大大給些意見供參...

Re: 工程逾期金

文章發表於 : 2012 8月 28 (週二) 10:32 am
#1 由 紫煌
個人建議

假設某件工程履約期限已到..但是尚未完工..也就是[逾期]..

↑這部分先罰,以時間點來看,工期截止未完工就是逾期,可以先開罰(最好要求廠商先繳納)

但是後來在逾期階段因地方民眾使用需求辦理變更設計及展延工期..

↑這部分另外研議,等同施工中變更設計,該停工就停工,該追加工期就給工期,不過最好是給
廠商剛好且合理的追加工期,實務上廠商要求三十天,我都會打個折,給個十五天到二十天。
因為他們會灌水。

倘施工廠商利用展延工期積極趕工...那剩下來的工期可以涵蓋先前的逾期嗎..

↑不可以吧!不相干啊,該罰就罰。免得被檢調抓過去。

文章發表於 : 2012 8月 28 (週二) 12:47 pm
#2 由 mnbv12
小弟覺得
如果契約並未明文約定里程碑、分段計算逾期違約金等約款,似乎無法適用前述前輩所稱「先予開罰」之情形。況揆諸工程會範本,分段計算逾期違約金最後如果係要求全部完工一次驗收的情形,如果嗣後檢討並未逾最後完工期限,亦需返還先前扣罰之逾期違約金;除非契約有明文約定有分段完工分批驗收之情形才有扣罰實益。
所以小弟覺得,還是回歸契約約款,有關工期及完工期日之定義認定是否逾期。故本件工程施工若已逾契約原訂工期,其後若有變更設計展延工期,而最後工期依契約約定之方式計算並檢討後,確實並未逾期,則前面超過原訂工期期日顯非重要,亦與逾期違約金無涉。
以上淺見,尚請前輩指教

文章發表於 : 2012 8月 28 (週二) 1:03 pm
#3 由 我也想當土木技師
紫煌大說的較為有理。
因為逾期後發生之展延工期,與原訂竣工日期無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