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先進們該如何處理

簡單說本案是建築工程為前一個承辦人主辦,但補助單位因建照無法取得所以註銷了,然後建照OK了又像補助單位申請補助,在今年2月又核定給我了我們,但前一主辦未跟施工廠商解約,所以是未取得建照先行發包,後來今年五月某總原因又給我承辦,所以我將前一施工廠商解除契約(因補助款又從新核定),前面不是重點,重點在後面,因為我以為建照是可以用的,工程標我就重新招標,建築師的部分我沿用,再今年七月標了出去,新得標廠商要去主管機關辦理建築執照開工時,主管機關說建照已經預期,所以再七月四號我准新得標廠商停工,先將建照問題解決,搞了五個月建照可以用了,我通知得標廠商進場施作,他就回我依合約第21條十二項規定,因已暫停執行已達五個多月之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講白了他不想做了,我就回文大概內容是~貴公司因停工事由函請依契約第21條第(十二)項規定「因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3個月或累計逾6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經查本次停工原因非屬不可抗力之事由,且不可抗力之事由需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請貴公司查明。旨揭工程為避免雙方履約爭議及權益損失,本案尚請貴公司依契約第7條第(三)項第2.款規定儘速辦理復工,並於復工時檢送趕工計劃,以利工進。大概是這樣~這總案例如果他不履行契約我是否可以沒收他的押標金及送101條款~或是還有更好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