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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設計之木材買不到,可否辦理變更設計嗎?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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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文章由 frank029 » 2008 9月 20 (週六) 2: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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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q519 寫:再補充一下
因為接觸了兩件訴訟案
結果都是機關打輸官司
而且輸的很慘很慘(至少一二審如此) 而且拖了好幾年
所以對於解約的事情
會比較慎重
解約前最好找律師研究研究


回復樓上,我想板上大家都是就事論事,我不會堅持我的意見一定是對的

當然經過討論能讓大家少犯錯,就很值得大家踴躍提出想法,供給大家參考

意見當然是需要交流的,樓上訴訟案應該也有許多寶貴經驗與提醒可給大家參考

不過回到解約這件事,敝人還是有些意見,請大家參考

首先,契約終止解除應該有三種情形成立,

1.歸責於廠商的,........這會不發還保證金且須賠償損失,這就是最會引起爭議與訴訟的情形

2.因政策改變,
3.非因政策改變且非可歸責於廠商,

後面兩項對於廠商不會有罰則,保證金須退還,施作部分也需結算付款給廠商

現在情形,假設

甲‧真有原設計規格品已無法取得之情形,經查證屬實,廠商經機關同意得變更設計,最直接了事

乙.同甲,但機關不同意變更,那以2.或3.情形解除或終止契約,公共利益是一個考量點。
通常大家選用甲情形就ok了,但是只是說明變更設計不是唯一考量

丙.尚有原設計規格品,廠商提出變更設計經機關同意,但是須注意,變更後為更優者不得要求加
價,較便宜者須減單價。

丁‧同丙,但機關不同意其變更,廠商只有照原設計施作或

戊‧同丁,廠商拒絕施作,===>歸責於廠商===>解除或終止契約(1.)

我所要說的只是變更設計不是唯一選項,變更設計之同意權在機關,所以解約不是不可能的

只是大家有無必要到走到這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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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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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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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n0616 » 2013 8月 22 (週四) 5:13 pm

站長 寫:調查市場行情,可以發文問一下相關公會,有公會的背書,應該可以讓證據力更強。



請問站長,以機關或事業單位身份向公會發文,公會會理你嗎?

我的意思是有時候規格涉及市場有無提供,或規格是否合理

具體內容大概該怎麼寫呢?

感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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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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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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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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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土木人 » 2013 8月 22 (週四) 5:31 pm

lan0616 寫:以機關或事業單位身份向公會發文,公會會理你嗎?

我的意思是有時候規格涉及市場有無提供,或規格是否合理

具體內容大概該怎麼寫呢?

感謝,謝謝



提供我遇過的案子供你參考,
廠商說目前市場上並無契約所規定的植栽尺寸,
我請廠商提供公會發文證明,並請設計監造單位說明及確認,
後來就辦理變更追減該植栽數量。
所以,既然是廠商無法供貨,就應該由廠商提出證明,怎會是由機關發文確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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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3
註冊時間: 2010 5月 19 (週三) 10: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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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原設計之木材買不到,可否辦理變更設計嗎?

文章由 蘇小光 » 2013 8月 23 (週五) 8:13 am

barroke2004 寫:小弟最近辦了一個工程,因其中一個項目木材的部分,廠商得標了做到一半才說買不到,
我函請設計公司調查結果,確實目前市面上竟然也沒有貨了,
有前輩建議我辦理變更設計,把木材的規格變更掉,各位先進覺得這樣做好嗎?
PS:本案木材是佔工程總價比例最多的項目

依小弟拙見:
設計單位跟承纜廠商都該抓來打屁股
設計單位於辦理設計作業之際 並未詳加針對材料進行訪查詢價 隨意編列 導致採購作業發生瑕疵
承攬廠商於投標時 並未針對招標文件內容進行評估 致使履約階段發生爭議
---------------------------------------------------------------------------
建議的作法
先由業主逕自針對材料規格進行市場訪查 一定要確認市場真的沒有此種商品 再來決定後續作業(有發生過標價過低契約單價下調到廠商不想購買該等商品情形)
契約如果有同意使用同等品的規定 就請廠商提出同等品交由設計/監造單位審查 再由業主核定是否准予使用
如果要採用變更設計的辦法 要先考慮一下 商品佔契約總額的比例 如果比例過多 貿然變更 恐會造成未得標廠商認為業主有圖利某特定廠商之嫌

以上意見 謹供參考
蘇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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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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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原設計之木材買不到,可否辦理變更設計嗎?

文章由 VayneC » 2019 3月 10 (週日) 9:50 pm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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