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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司法新聞]高捷公辦六標弊案/不屬政府採購法 陳敏賢、周禮良無罪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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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營建司法新聞]高捷公辦六標弊案/不屬政府採購法 陳敏賢、周禮良無罪

文章由 Wii » 2007 7月 31 (週二) 11: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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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我不解的是.........日商華大成營造副總木川良二處1年2月減為7月???
日本人被判刑會怎樣?真的要關嗎?他又不是台灣人,應不受憲法保障與管轄的
有沒有專家可以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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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捷公辦六標弊案/不屬政府採購法 陳敏賢、周禮良無罪
更新日期:2007/07/31 18:21 記者: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捷運弊案衍生出的公辦六標案,當初因為到底有沒有涉嫌洩露底標,鬧的紛紛擾擾,經過一年多開庭審理,高雄地方法院今日一審宣判,令人出乎意料的是,當初大家認為涉嫌圖利陳哲男的捷運前董事陳敏賢獲判無罪。

高捷公辦六標弊案高雄地方法院31日下午宣判,被告公辦六標評決小組成員前交通部主任祕書鍾善藤依貪污治罪條例處4年,褫奪公權兩2年,收受賄款新台幣百3百萬元追繳沒收;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處12年,褫奪公權6年,收受2百萬元賄款追繳沒收。

前高捷公司副董事長陳敏賢、前高捷總經理賴獻玉及前高雄市捷運局長周禮良都無罪。同案被告中,坦承行賄的污點證人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張志榮處8月減為4月、日安營造協理陳建廷處5月減為2月又15日,日商華大成營造副總木川良二處1年2月減為7月,三人都褫奪公權1年。

法官認為,因為公辦六標不屬於政府採購法,所以捷運公司的陳敏賢以及前捷運局長周禮良還有高雄捷運總經理賴獻玉都被判無罪,且法官也認定在評審得過程中,沒有洩露底標的嫌疑,但吳孟德、鍾善藤卻被查出收受日商建設公司給的謝禮,違反公務人員操守,因此兩人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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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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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
註冊時間: 2007 4月 17 (週二) 1: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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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aiwancivil » 2007 8月 01 (週三) 9:53 am

小弟才疏學淺,願與各位先進討論一下與我們工程採購人員密切相關的案件。

一切都以判決書為準,目前還沒有看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資料庫把判決書放上去,所以先從司法線記者的新聞報導來看這個案件的大概輪廓。

一、外國人在我國犯罪需要處罰嗎?

外國人(外商)在我國領域犯罪,依據刑法第八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要追訴處罰之。

二、判決的關鍵要素

1.適用採購法與否的認定
檢方:適用採購法,故以背信、圖利等罪嫌將當事人起訴。
院方:根據行政院工程會的解釋函,認定不適用採購法應屬有據。

2.構成要件主客觀認定
檢方:基於適用採購法的認定上,認為主客觀皆該當。
院方:獲無罪當事人在主觀上並無違背法令的故意;客觀上亦查無圖利證據,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三、結論

1.主管機關背書成為關鍵
院方採工程會解釋函,認為不適用採購法屬有據。可見採購法主關機關的背書,具有相當證據能力,可以說是公務員承辦人員的合法護身符。

2.公務人員操守
子曰君子三戒,最末說到及其老也,血氣既衰,戒之在得。老經驗公務人員應該謹守分際,避免一時貪念,而自誤前程。

3.法律素養不可少
雖說法律具有最後手段性,但是面對訴訟,我們往往淪落至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地步。對於法律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認識,承辦各種工程、採購案件時,都應該有保護自己的手段措施以在偵查階段就獲得不起訴,避免進入訴訟程序,造成自己及家人的夢靨。
taiwan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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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註冊時間: 2007 7月 01 (週日) 9: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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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7 8月 01 (週三) 6:08 pm

挖~ taiwancivil 兄真強~
應該是考檢查事務官的高手吧~

平常土木人是寫不出這種內容的...
我很想像taiwancivil一樣有法律素養...
可不可以分享一下...法律到底要怎麼樣準備...
才能夠讀的通 讀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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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話說回來~BOT辦到可以由政府出錢出到80%,然後交給民間公司去用這筆錢,這樣還被判無罪...真的有點誇張啦~

國家最終權力根源的權力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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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anie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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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5
註冊時間: 2007 4月 20 (週五) 9:37 pm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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