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 ... 257551.doc)
機關辦理已訂約之工程採購,契約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零門檻計算物價調整金額,其因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大幅下跌,依契約規定計算物價調整金額,有過度扣減契約價金之情形者,訂約廠商得依下列規定,要求依本處理原則修改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及其漲跌幅調整門檻,機關可依工程物價下跌情形及個案特性,同意依廠商選擇之方式辦理,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增訂或修訂物價指數調整規定。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上述有過度扣減契約價金之情形者?如何判定?工程會是否有訂定門檻或量化?
請問各位機關是否有類似案例可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