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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廠商投標本機關X工程,邀請B廠商擔任專業分包商,並於投標文件內載入分包商協議書,且專業實績採用B廠商的實績。但於開標資格審查時發現,B廠商某項實績甲係於承攬他機關Y工程時(B廠商為Y工程的主承攬廠商),轉包給C廠商施作。
問題:
一、就X工程開標資格審查,B廠商實績甲是否可以採認為合格實績??
二、就A廠商投標文件顯示,B廠商承攬Y工程時,係100%轉包給C廠商,此節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機關是否有應為之行為??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2 (週五) 3:42 am
飛龍哥 寫:A廠商投標本機關X工程,邀請B廠商擔任專業分包商,並於投標文件內載入分包商協議書,且專業實績採用B廠商的實績。但於開標資格審查時發現,B廠商某項實績甲係於承攬他機關Y工程時(B廠商為Y工程的主承攬廠商),轉包給C廠商施作。
問題:
一、就X工程開標資格審查,B廠商實績甲是否可以採認為合格實績??
二、就A廠商投標文件顯示,B廠商承攬Y工程時,係100%轉包給C廠商,此節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機關是否有應為之行為??
jjq519 寫:您如何認定B廠商承攬他機關工程時有轉包行為?有何書面證明?
飛龍哥 寫:問題:
一、就X工程開標資格審查,B廠商實績甲是否可以採認為合格實績??
二、就A廠商投標文件顯示,B廠商承攬Y工程時,係100%轉包給C廠商,此節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機關是否有應為之行為??
路過者 寫:基本上 要認定轉包 必須以當初投標須知上 所註明工程主要部分為何來認定 如果有註明主要部分且你所描述的是事實 那轉包的成立幾乎是沒有疑義
但 如果沒有註明主要部分 那分包的範圍就沒實質的限制 以「非分包為轉包」這種採購法認定的轉包定義 原包商只要出一個人(舉例) 其他部分視為分包...還真拿他沒輒 不過 公務人員還是得處理...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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