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先委託設計完後爭取到補助經費...
再辦理委託監造勞務採購...
結果設計與監造為同一家公司...
前未將設計資訊全部公開....
請問前輩...該如何補救....?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5:33 am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似屬該細則第38修第1項第4款「…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之情形。因非屬同條第2項「…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所定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採購之情形,亦非屬該細則第39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不適用第38修第1項規定之情形
允應檢討是否有本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如有應依同款第2項規定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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