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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旨,
工程經過驗收結算後,
因缺失過多,被認定未如期完工,經計算逾期罰款後,
變成承包廠商須繳回早前多領的數百萬元的估驗款,
但廠商既又不願繳交溢領款項,
也不願走工程會的履約爭議申訴調解程序,
就這樣擺著不動!
此時,
一、是否該依契約規定跟廠商解約後,循民事程序向廠商求償,
或者,
二、先不解約,通知將廠商提採購法第101條登錄為不良廠商予以停權,
藉以逼迫廠商出面善後繳款,
並逼廠商進入履約爭議調解程序及後續之行政訴訟程序。
此二者孰優孰劣? ? 哪一種方式後遺症較少 ??
或者工程契約需處於存續狀態才能求償??
還望板上先進給予寶貴意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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