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 參考資料
您好:
小弟有一勞務案是橋樑設計案,但後來因故不蓋橋,改作橋的引道,但是原勞務契約(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裡有含鑽探費用,所以顧問公司就設計橋台的保護工使用基樁(如此一來則可保留原鑽探費用,但鑽探深度為原來的一半),於是要辦理契約變更,但公文會到主計那邊有意見,認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各位先進該如何解決?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7月 10 (週四) 12:20 am
hid2000 寫:您好:
小弟有一勞務案是橋樑設計案,但後來因故不蓋橋,改作橋的引道,但是原勞務契約(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裡有含鑽探費用,所以顧問公司就設計橋台的保護工使用基樁(如此一來則可保留原鑽探費用,但鑽探深度為原來的一半),於是要辦理契約變更,但公文會到主計那邊有意見,認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各位先進該如何解決?謝謝!!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